共有人於自己應有部分之範圍內使用收益,是否會構成不當得利?

許志嘉 律師
發表時間:2023/05/17 09:43 409 次瀏覽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次按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民法第818條亦有明定。是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而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使用收益雖仍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惟僅於其逾越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時,就超越其權利範圍而為使用收益所受之利益,始能謂係不當得利或侵害其他共有人之權利(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803號、55年台上字第1949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許志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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