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寫108年3月7日判決上線前)
陳佩琪告三立跟名嘴敗訴,是因為【當事人不適格】?還是真的【告輸了】?
🔑為什麼提到【當事人不適格】?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680976
新聞報導:「陳佩琪表示,法律既然認定我們夫妻有各自的人格獨立權, 法官又認為全篇節目是講柯文哲,沒講到自己,據此認定名譽沒有受損,所以判她敗訴。但若是這樣,官司應該在提告後【一個禮拜內就結束了】,真的不知道這八個月來,一直應法院要求提供2200萬的收入來源和捐贈支出明細,也很努力地把這一段時間的收入、扣繳憑單、捐贈收據,選前支出、稿費收入, 基金股票賣出所得等等 ,都提供給法院了參考了,準備五年前的存摺和憑證,判決書卻說2200萬來源不予評論,那一開始要提供這些幹嘛?」
依上,陳佩琪認為法院認定:「節目都在講柯文哲,跟我陳佩琪沒關係。」
那就告訴我【當事人不適格】,短期內駁回訴訟就好了阿!還審理一大堆幹嘛?
陳佩琪怎麼會有這種想法?身為醫師的陳佩琪,對於法律的錯誤解讀應該是來自某個錯誤來源…。
⚖️讓我們來參考並白話翻譯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20號民事裁定意旨,意思是說:
【當事人適格】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依據其主張的法律關係,成為原告或是被告的資格;而原告主張的權利是否成立,被告的義務是否成立,是屬於法院審理後有無理由的問題,與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不同。
所以,【當事人不適格】是當事人在訴訟中,依據其主張的法律關係,沒有成為原告或是被告的資格。
因此,在陳佩琪的案件中,我們可以區分二個層次:
一、陳佩琪在訴訟中可以成為原告嗎? → 這是當事人適格與否的層次。
二、若陳佩琪可以成為原告,原告主張有理由嗎? → 這是原告主張實體上有無理由的層次。
一、陳佩琪在訴訟中可以成為原告嗎?陳佩琪【適格】嗎?
答案是YES, 陳佩琪【適格】。
因為陳佩琪是主張名嘴在三立節目的言論發表侵害「陳佩琪的名譽權」,此時陳佩琪為原告,名嘴、三立為被告,當事人就適格!
那什麼叫做【陳佩琪當事人不適格】? 若陳佩琪只主張被告侵害柯文哲的名譽,那就不適格!
二、陳佩琪成為原告後,原告主張有理由嗎?
既然陳珮琪原告當事人適格,法院當然要花時間進行實質的審理,讓雙方進行實質攻防,才能下判決囉!
因此,法院實質審理「陳佩琪主張三立節目的言論侵害陳佩琪的名譽權」,依司法院新聞稿來看,法院是認為「三立節目的言論並沒有侵害陳佩琪的名譽權」,所以陳佩琪是真的【告輸了】。
💡那陳佩琪是怎麼【告輸】的?
原告主張被告:【惡意詆毀柯文哲,因而併同侵害伊名譽】、【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伊名譽權】、【發表言論致陳佩琪對於內在價值之感受遭受侵害,併致精神上之痛苦】。
法院說:被告以「柯文哲」為討論、批評之對象,未曾討論、批評「原告陳佩琪」,無足使人產生減抑「原告陳佩琪」之社會評價。
司法院新聞稿👉🏻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425692
🤔到底這夫妻財產的事情,先生被罵了(假設名譽受損),太太的名譽是否也跟著受損?
或是有人對爸爸說:你家的小孩沒教養。媽媽提告有無理由呢?
這答案關係到當事人的考量,因素很多,不見得只是勝敗而已。
我想…律師也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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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礎觀念很重要📚
#時事follow一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