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小心被天打雷劈,不得好死!」算不算「恐嚇」?

陳奕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19/05/07 16:35 2848 次瀏覽

A:「你一毛錢不還試試看!你好好保重啦,你和你幾個兒子要多保重啦。」
B:「幹嘛?你在威脅我還是恐嚇我?」
A:「你不要耍嘴皮,走法律途徑不還,我就去找討債公司跟你們處理。」
B:「你有種馬上來啊,我找警察對付你!去法院告死你!」
A:「你欠債不還,小心被天打雷劈,不得好死!」

(以上對話為真實案例改編)

在臺灣社會中,時常能聽聞某人因財務或感情等緣故,對他人以言詞、即時通訊軟體等方式「威嚇」或「諷刺」的事件。然而,這些言詞、訊息並不必然構成我國刑法第305條規定的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05條將恐嚇危害安全的行為明定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司法實務向來認為,要「行為人向被害人明確、具體表示要以不法手段加害上開法益,導致被害人心理狀態陷於危險不安」,才構成本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詳細一點來說,司法實務雖然沒有限定行為人要真有加害於被害人的念頭才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然而,判斷行為人所使用的言語、文字是否構成「不法的惡害通知」、是否「使被害人心理狀態陷於危險不安」,須從整體對話的語意、聲調、甚至是雙方肢體動作等因素通盤審酌,要該言詞或訊息在一般人看來都認為足以使人害怕,才會構成本罪。

以本文開頭所舉對話為例,債權人因財務糾紛,確實向債務人說了「你好好保重啦,你和你幾個兒子要多保重啦」,但觀察全部的對話,我們發現債務人聽完後仍向債權人回嘴:「你有種馬上來啊,我找警察對付你!去法院告死你!」可知債務人顯然沒有因債權人的言語而感到害怕,所以債權人這部分的言語就不構成恐嚇。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債權人說「找討債公司跟你們處理」,這是不是「不法的惡害通知」?因為「討債公司」不一定都是用暴力等非法方式來討債,實際上也有買斷債權再向債務人催款的合法資產管理公司存在,所以本例債權人說「找討債公司跟你們處理」,司法實務見解有認為並非不法惡害通知,所以不是恐嚇。

至於債務人說「我找警察對付你!去法院告死你!」是否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呢?因為向警方報案及向法院尋求救濟,是藉由公權力維護人民權利的正當途徑,所以並無恐嚇的問題;而例如「小心被天打雷劈,不得好死」之類的詛咒、天譴等,因不是人力所能操控,也不會構成恐嚇。

最後做個小結,法院在此類事件都是看全部對話或訊息內容,來判斷是否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也就是說,不能只是片段撿取部分對話,就能認定行為人犯罪,如遇到此類事件,必須反應明快的妥善蒐證。

陳奕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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