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評鑑、考績表被列為「限制閱覽」,怎麼應對?

陳奕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5/02/17 22:32 92 次瀏覽

績效評鑑、考績表被列為「限制閱覽」,怎麼應對?

◎陳奕安律師

在考績、退伍等行政訴訟,原告要對抗的被告並非一般人,而是具有資訊優勢的行政機關。被告機關不止掌握的證據比原告多,且在訴訟程序中不一定會全部拿出。而就算機關拿出證據給法院,也不一定會給原告看。

對於績效評鑑表、考績表、人評會會議紀錄這類文書,被告機關多持以這是「作成決定前的擬稿」、「內部單位意見溝通準備文件」、或直接說「屬業務秘密事項」為由,而在行政訴訟中主張這些證據要列為原告不可閱覽的文書。

原告無法閱覽這些文書,怎麼可能就這些文書的內容具體答辯?
此時原告可能有以下方式主張

 一、聲請閱卷

通常行政機關會以公務人員考績法、行政程序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等法律來說服法院不可讓原告閱覽前開文書。不過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身為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於行政訴訟中,應負有提出與訴訟有關文書的義務,行政機關如果以理由拒絕,拒絕理由成立與否應由行政法院判斷之,所以原告還是試著聲請閱卷看看吧。

若法院仍然拒絕原告閱卷的聲請,則這些未經原告閱覽的文書,如果後續沒有在法庭中被公開提示內容並使兩造就此文書進行辯論,則法院絕對不可以用這些文書當作裁判的基礎。若事後在敗訴判決理由中發現了原告沒能閱得、在法庭上又沒公開過的文件,自然是個有力的上訴事由(如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10年度上字第692號)。
 
二、請求法院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最高法院曾明確指出,如某些文書真的有限制原告閱覽之必要,也應採取妥適有效的措施,以平衡當事人因閱卷權受限制所生之不利益。除了前述的在採取適當方式揭示該文書內容(註:可能是在法庭上當庭提示,或隱去可識別身分的字句再提出等),也應該強化該當事人所聲請有利證據之調查等,始得採為裁判基礎,據以保障其辯論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10年度上字第311號)。簡而言之,就是武器要平等。不給原告閱卷,那麼原告聲請調查的證據,請法院要比平常更加詳盡的調查才行,否則判決可能因此違背法令。


在行政程序中就可以申請閱卷

其實,在行政程序還在進行中,當事人就可以申請閱卷了。畢竟越早取得相關資訊,對於案件有益無害。若機關不給當事人閱卷,絕對影響到當事人在訴願或審議程序中的實體攻防,使當事人只能空泛的主張「我工作表現良好、出勤正常」等等。最高法院曾有認為,機關在作成行政處分前不給當事人閱卷,可能會被行政法院認為機關對當事人程序保障不足,從而撤銷此違法的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9年度上字第294號)。

結語

訴訟與打橋牌有點類似,除了運氣以外,手上具有的資訊多寡或許也是影響勝負的關鍵,尤其是在對造為機關的行政爭訟。律師的協助不僅限於考績、退伍等處分作成後的行政爭訟代理。如果當事人在行政處分作成前即諮詢律師,律師可提供法律意見、協助在行政程序中就提出適當陳述,甚至促使程序更符合正當法律程序。這不僅可能讓當事人及時獲得救濟,避免受到不利行政處分,亦能在後續行政爭訟中奠定更有利的基礎,提高爭訟成功的可能性。因此,及早尋求律師協助,往往能更有效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陳奕安 律師

  •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57號4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