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欄分類
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適用於法定財產制,於離婚或任一方過世時,進行剩餘財產之計算,由婚後財產多的給少的,法院如認為不公平(例如:對婚姻無貢獻,又可請求剩餘財產時),可依照案情調整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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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給扶養費,可以不給看小孩? 常有人說,對方不給小孩的扶養費,就不讓對方看小孩,聽起來好像很有道理,但在法律上,這其實是有一點小小的誤解,因為,給小孩的扶養費
按「前開認證書,係洽請公證人至榮總在葉公超、鄭彥棻、鄒杏、張炎元、陳秦舜英等人見證下作成,並由公證人攜回蓋公印,業經證人陳秦舜英證述明確。該認證書上之官章既係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蓋用,始完成文書之
按代筆遺囑,依民法第1194條之規定,固應由遺囑人指定 3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 1人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並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
按民法第1194條所定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乃在使見證人之一人依遺囑人口述之遺囑內容加以筆記,並由見證人宣讀,以確定筆記之內容是否與遺囑人口述之意旨相符,講解之目的則在說明、解釋筆記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
一、按特留分扣減權性質上為物權之形成權,民法就此雖未設消滅期間,惟特留分權利人行使扣減權,與正當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法律效果相類似,涉及親屬關係暨繼承權義,為早日確定有關扣減之法律關係,以
按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