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欄分類
§ 1700.5. Necessity and posting of license No person shall engage in or carry on the
Appeals Court Won’t Revive Lawsuit Challenging Talent Agencies Act 挑戰藝人經紀法有關藝人經紀人須領有
Four decades ago, California enacted rules designed to protect Hollywood talent from the worst im
之前看到某律所,於其網頁介紹專屬經紀與非專屬經紀,以我的見解其內涵的區別只是雙方就契約內容之合意有所不同;如果係專屬經紀契約,那便是有任何演藝工作之居間、洽談、議價等,都委任由某人或某一公司來為
在美國加州要擔任藝人之經紀人,不是隨便阿狗阿貓就可以當的,並須經過該州藝人經紀法規定的特許程序,而加州是全球娛樂界之重鎮,顯而易見藝人經紀也蓬勃發展,律師具備法律專業,插足各行各業早已名聞遐邇,
在Pryor v. Franklin乙案,Pryor請求Franklin返還傭金及報酬等。多年來Franklin擔任Pryor私人特助、律師及借貸公司之主管;同時為Pryor招攬許多演藝工作,並
以下試以白話文方式說明之: 1.緩刑 規定在刑法第74條第1項,其『形式』要件(意思是符合的話,法院才『有可能』宣告緩刑,但不是一定會給緩刑,還要法
一、『非銀行辦理匯兌業務』之行為違反銀行法,且屬於重罪 (一)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非
雇主為提供資遣勞工適足合法性 在勞工績效評核不佳時開啟的 專案式、階段式的特殊評核制度 即所謂兩階段輔導計畫,或稱為兩階段績效改善計畫、工作表現改善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