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票據行為?
以發生或移轉票據上權利義務為目的,在票據上所為之要式法律行為。
票據法有五種票據行為,分別是:
發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保證。
票據法有三種票據,分別是:
匯票、本票、支票。
可對匯票為發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保證等票據行為。
可對本票為發票、背書、保證等票據行為。
可對支票為發票、背書等票據行為。
每一種票據行為都有其對應之票據;
那麼可否對支票為票據法上之保證行為,…No。
那麼可否對本票為票據法上之承兌、參加承兌等行為,…No。
提示支票未獲兌現,可提起給付票款之訴,獲勝訴判決,再聲請強制執行。
提示本票未獲兌現,可聲請本票「裁定」;如本票裁定確定,可逕行聲請強制執行,此乃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無須提起給付票款訴訟,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裁定」不似訴訟,訴訟曠日廢時
,而「裁定」係非訟,無須經審理。
執票人雖說是以票據行為所發生之票據法上法律效果來主張,但別忘了,每一個簽發票據背後,都有一個原因行為,我以最單純之實例來解說,甲為了向乙買受貨物,但因現金不足,故簽發一紙「遠期」支票與乙,請乙於票載發票日,至金融機構兌現;乙於票載日持票至金融機構提示,未獲兌現;乙可依票據關係對甲提起給付票款之訴,亦可以買賣關係對甲提起給付貨款之訴,此端視乙之選擇。
通常會選擇以票據關係起訴主張,因票據行為無因性,且有以票據債權來替代貨款債權之意(注意:諸不論以票據或原因關係來主張,若有以其中一法律關起訴獲判全部勝訴,則債權已滿足,另一債權消滅);票據行為無因性,若要以原因行為作為抗辯,主張者要負舉證責任即票據債務人。
另外,因票據有時效問題,時效經過無法提起給付款訴訟,但還可以提起給付貨款之訴。
那何時要提給付貨款之訴?又給付貨款之訴,要注意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