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藝人經紀人業務失當案例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5/10/11 22:23 14 次瀏覽

美國加州是娛樂產業重鎮,其法律對藝人經紀人行為有明確規範,尤其是《Talent Agency Act》(TAA,加州勞動法第1700條以下)。以下列舉三起具代表性的業務失當案例,並進行分析與制度啟示:
案例一:Rosa Blasi v. David Katz(2007)

  • 背景:女演員 Rosa Blasi 控告其經紀人 David Katz 未取得合法執照,卻從事藝人代理業務並收取佣金。

  • 爭點:是否違反《Talent Agency Act》規定,導致合約無效。

  • 結果:加州勞工委員會裁定 Katz 無代理人執照,其與 Blasi 的合約無效,Blasi得以追回部分佣金。

  • 分析

    • TAA要求代理人必須持有執照,否則其合約可能被視為無效。

    • 即使藝人已履行合約,仍可主張撤銷並追回報酬。

      案例二:Lindsay Lohan v. Talent Manager(未具名)

    • 背景:Lohan曾與某經紀人發生財務糾紛,指控其未經授權簽署代言合約並挪用資金。

    • 爭點:經紀人是否超越授權範圍,構成代理濫用。

    • 結果:雖未公開判決,但Lohan成功解除合約並追回部分損失。

    • 分析

      • 經紀人具「受託人義務」(fiduciary duty),須忠實履行職責。

      • 若違反授權或挪用資金,藝人可主張民事侵權與合約解除。

        案例三:Unlicensed Manager v. Multiple Clients(加州勞工委員會彙整)

      • 背景:多位藝人向加州勞工委員會申訴,指控其經紀人未持執照卻收取佣金。

      • 爭點:是否構成系統性違法,藝人是否可集體主張權益。

      • 結果:勞工委員會裁定多數合約無效,藝人得以免除支付佣金。

      • 分析

        • 加州制度允許藝人向勞工委員會申訴,無須先提起訴訟。

        • 經紀人若未持照,即使合約已執行,仍可能被撤銷。

          制度啟示與臺灣借鏡

          面向 加州制度 臺灣現況 建議
          經紀人執照制度 強制執照,違者合約可撤銷 無執照制度,僅依民法委任處理 建議建立經紀人登記與執照制度
          合約審查機制 勞工委員會可裁定合約效力 無專責機關審查藝人合約 建議設立「藝人合約審議委員會」
          受託人義務 明文要求忠實義務 無明文規範,難以追責 建議修法明定經紀人法律責任
          合約撤銷權 藝人可主張無效並追回佣金 實務上撤銷困難,證據門檻高 建議簡化撤銷程序並強化藝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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