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納西州於2024年通過《ELVIS法案》(Ensuring Likeness, Voice, and Image Security Act),成為美國首個明確將人工智慧納入「肖像權」(Right of Publicity, ROP;註1)保護範疇的州。以下是該法案的重點分析與摘要:
名稱:ELVIS Act(向田納西州音樂傳奇 Elvis Presley 致敬)
通過時間:2024年3月21日
生效日期:2024年7月1日
目的:更新1984年原有的ROP法,因應AI技術對個人聲音、肖像、形象的模仿與濫用風險
| 保護項目 | 說明 |
|---|---|
| 肖像(Likeness) | 包含外貌、形象、姿態等視覺特徵 |
| 聲音(Voice) | 新增保護項目,明確禁止未經授權模仿或合成個人聲音 |
| 形象(Image) | 包含個人整體形象與辨識度,涵蓋視覺與聽覺元素 |
禁止行為:
未經授權使用AI模仿個人聲音或肖像進行創作、散布或商業利用
散布、銷售或提供可模仿個人聲音或形象的AI工具、演算法或軟體
責任主體:
不僅限於內容創作者,還包括平台、技術提供者與分發者
豁免條款:
合法授權使用者
特定新聞報導或言論自由範疇(尚待司法釐清)
創新性:首度將「聲音」納入ROP保護,並明確規範AI模仿技術
潛在爭議:
與言論自由(First Amendment)之間的界線
技術平台是否需主動監管第三方內容
對其他州的示範效應:
加州、紐約等地可能跟進修法
為未來聯邦層級立法奠定基礎
註1:right of publicity是美國法上承認的權利,而美國人未預見他國人會將之引入加以利用,故不容易將其翻譯,只能類比或翻譯成較貼切相近的法律語意。台灣都將之翻譯成個人公開權、形象權;如果按照字面是可以翻譯成公開權,但翻譯成公開權,便要透過解釋才能了解該權利的內涵是什麼;至於翻譯成形象權,那更抽象,而且right of publicity跟形象應該沒有太多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