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著作權法第86 條,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下列之人,依順序對於違反第十八條或有違反之虞者,得依第八十四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救濟︰一、配偶。二、子女。三、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六、祖父母。亦即上開順序之人對侵害著作人人格權之人主張著作權法第84條之除去侵害請求權及防止侵害請求權及第85條第2項請求加害人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但未見著作權法規定上開順序之人可主張第85條第1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財產上及非財產上),很明顯係立法者有意不賦予該請求權,但是否可類推適用?或依民法規定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