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吸金(銀行法)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9/05 00:43 970 次瀏覽

常常見到或聽到不管是鄰居或是朋友說道,有人要求其投資某事業,數個月就有高額的利息或獲利,或者不稱利息,而稱紅利或股息或者其他名目之報酬,我心裏想,這麼好賺,他自己幹嘛不賺;反而報給你,讓你賺。果不其然,數個月後,就聽到鄰居或朋友抱怨或哭喪著臉說,找不到當初邀其投資的公司窗口或公司負責人,不僅利息未得,連本金都拿不回來,真是得不償失。接下來,這些鄰居或朋友就急著找律師,揚言要提告詐欺,試問這些所謂投資業者有構成詐欺嗎?
其實很簡單,當有人假借高獲利邀你投資時,你就要注意。首先這些投資公司的行為,是否居於類似銀行之收受存款,再於一定的期限,給你利息的行為,不管他給你的報酬名目為何,性質上那些所謂邀你投資的人或公司,性質上就是銀行。而收受存款,是屬於銀行的業務,且設立銀行須經政府許可,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管理。這些投資公司(實際上之操盤者,亦即實際上取得資金者)並未經政府許可從事銀行業務,原則上觸犯銀行法有刑事責任,況且這些投資公司往往最後都成吸金公司,嚴重擾亂金融秩序,侵害投資人權益至鉅,不可不慎。
現在有許多新興的財務科技業平台(FinTech platform),性質與銀行很像,也是邀人投資(例如購買債權),然後於一定之期限,予投資者利息或紅利或其他名目之報酬,但其給予的利息,比銀行高,但尚不至於高額到顯不相當,故被認為並無違反銀行法。不過,這些所謂FinTech業者,政府已有規劃要加以管制,相關法令尚在研議中,讓我們拭目以待。

參考法條
銀行法
第3條 銀行經營之業務如左:
          二、收受其他各種存款。
第29條 
第1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第29-1條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第125條
第1項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第2項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第3項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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