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反制狗仔隊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3/02/25 20:42 244 次瀏覽

外國藝人常把新聞或雜誌上含有自己在公開場合照片,下載後上傳至個人的推特或instagram,進而遭所謂照片的著作權人提告,該著作權人往往是狗仔隊或狗仔隊將照片出售並同時讓與著作財產權予雜誌社,這些因此被當成肥羊而被列為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被告,諸如侵害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及散布權等。

究竟藝人有無侵害上開著作財產權,在美國現今實務上,至少就我所知及參閱的資料來說,案件都未經實質審理,就結案了,有許多是藝人與原告狗仔隊或雜誌社等和解,由藝人支付一些金額擺平,所以無從得知法院的見解為何,其中有一件更是法院以照片未申請登記取得著作權,而判原告敗訴(在美國取得著作權需要登記),故大多案件都未真的進入實體辯論,窮盡所有的攻防,有點可惜。

即便藝人或名人被訴侵害著作權,藝人或名人可以狗仔隊侵害知名度為由提起訴訟反制,理由很簡單,一個人若不具知名度,狗仔隊不會跟拍或追拍;狗仔隊拍得之照片絕對是為了商業利用,所以涉及知名度非常明確。其實如果被訴侵害前揭著作財產權,我認為沒有,理由?不告訴你。藝人提起狗仔隊侵害知名度之訴,也可能不構成;理由?不告訴你。蘇狀師你真討厭,賣什麼關子……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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