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借屋不還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5/08 16:10 890 次瀏覽

之前法律諮詢時,有位老先生來求教,說妹妹搬去他家住,現在想請其離開有何方法。

首先,要確認妹妹進入他家住牽涉何法律關係;原則上,妹妹住進老先生的家,老先生未反對,就不會有侵入住宅罪的問題(刑法第306條),接下來要定性他們之間的法律關係。既然老先生同意妹妹住,而這個住可以理解為老先生同意妹妹使用房子作為日常起居之用,除非老先生對某些設施或用品有為特別之意思表示,不讓妹妹使用,否則妹妹原則上都可使用,那這樣代表什麼?此可理解為兩人間存有一使用借貸關係(針對房子而言),若未定期間;則為一不定期之使用借貸

。老先生與妹妹雙方就使用借貸之內容未明確約定,即回到民法之規定。既然是不定期的,依民法第470條規定,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據此,老先生可以存證信函方式,終止使用借貸,並令其妹於一定期限搬離。

若其妹不搬離的話,又該如何救濟?待下回分曉。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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