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娛樂法(著作權法篇)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21/08/08 17:15 1125 次瀏覽

有人主張:有許多小吃店在店裏擺放或設置電視,供消費者用餐時觀看,因為會增加客源,致收入增加,建議該行為涉及著作財產權而要求收費。會不會因此刺激客源,增加收入,我存疑;如果是在小吃店擺放或架設電視,供客人消費時觀看,打開電視機或者收音機的行為,屬單純開機,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如果真的是因為小吃店擺放或設置電視,導致客源增多,進而增加收入,我想這也是少數;通常客人不會因小吃店有電視,就會進去用餐,最主要是東西好吃或者是其他原因,電視之擺放或設置只是眾多原因之一;況且,鄉下地區有許多小吃店或麵店,常見到老闆(或老闆娘)背後揹著一個小孩,另一個小孩(國小)在店裏幫忙收拾及清潔碗筷及桌面的情形所在多有,如果還要他們支付授權費,豈不強人所難,不近人情;很多人是為了生計在辛苦過日子,夫妻倆胼手胝足經營麵攤或小吃店,與一些過著衣食無虞的人生活不同。雖然我舉的例子很邊緣,但畢竟還是有;著作權不是什麼都要收費,動不動就會構成侵害著作權的,所以,援引著作權法時都要面面俱到,方才妥適。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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