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ite v. Samsung
懷特告三星案(1992年加州的案子)名人為保護自己知名度在美國興訟,已見怪不怪,我國仍停留在肖像權、姓名權等被侵害,主張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甚至以該名人有無註冊商標,另以商標權被侵害來主張損害賠償,或者是以不當得利來請求,導致對名人之保護遠不及美國,此點頗值得我國深思。
知名女明星懷特主持一熱門節目「命運轉輪」,主要場景為懷特站立在一旋轉圓盤旁,該節目收視率頗佳,使得懷特知名度大增。而三星看中此股旋風及商機,欲藉由懷特之名氣,以機器人頭戴相似於懷特之髮型,身旁同佇立一命運轉盤,製播廣告藉以行銷其所製造的錄影機,並大肆播放。
懷特得知後,即對三星提起侵害其知名度之訴訟。訴訟結果?及後續餘波如何?加州對知名度之立法態度於此案後,有何變化?
針對上開案例,加州法院認為:雖然三星答辯其使用機器人並未利用懷特之樣貌,該機器人外觀上就是一個機器人的臉,雖然三星將機器人打扮成類似懷特之裝扮,並於其旁擺設有如懷特主持之熱門電視節目的命運轉輪,整個場景有如熱門的電視節目「命運轉輪」;但你不能說很像就是一樣,該廣告完全沒使用加州保護名人知名度之成文法中所規定:未得該人同意或授權利用他人之樣貌、姓名、照片、聲音、簽名等來為商業之利用,惟加州法院認該廣告投機取巧,想利用可得辨識為懷特之任何屬性,來剽竊其知名度,藉以促銷其所製造之錄放影機;簡單地說,三星所塑造之人物及場景,綜合觀之,即是可得辨識為懷特人身同一性的所有來源因子,這知名度是懷特憑其個人努力而來,任何人不得以毫不費吹灰之力的方式來獲利,很簡單三星可以自己創作廣告來行銷自己的產品,為何一定以搭便車,佔人家便宜的方式來行銷產品。美國法院以習慣法的方式,創設可得辨識某人身分同一性的因子,也列入保護,將名人的保護之廣度又向前邁了一大步。
加州逐漸擴大對名人知名度之保護,然無盡的擴張,也讓加州對名人保護是否過度,產生了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