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已履行同居為由約定每須給付一定金額,倘終止同居,可...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19/06/25 10:12 2542 次瀏覽

▲蘇狀師談民法(就之前所提問題回答,主要係答謝之前瀏覽過本題按讚的社團成員)
甲與乙為男女朋友關係,雙方合意由甲每月贈與5萬元予乙作為同居之代價,甲於第一個月贈與乙五萬元後,乙旋不履行同居協議,試問甲可否要求乙返還該五萬元?

解析
首先要先了解甲乙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究竟是贈與抑或是其他法律關係,題意雖名為贈與但探其實質非贈與,按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依此,贈與係單務契約,一方為給付,他方無庸為任何對待給付;而本題甲每月贈與乙5萬元,而乙需與甲同居,乙要提供與甲同居之對待給付,性質上甲乙間之合意係一雙務契約,非單務契約,故非贈與,此合先敘明。

接下來探究甲乙雙方之合意究竟有效還是無效?(不管他們之間合意屬於民法上那一種契約,性質上即是一種契約行為)本題甲乙合意同居,由甲每月贈與乙5萬元,此合意有無違背法令或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下稱公序良俗)?參所謂「公共秩序」指國家及社會生活共同要求的一般利益。「善良風俗」指國民的一般倫理與道德觀念,包括文化傳統、生活方式及民間習俗在內。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無效。」。惟是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目前實務上見解認為應就法律行為之內容、附隨情況,以及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其他相關因素综合判斷之(參照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530號判例)。譬如,有婦之夫,因垂涎美色,誘使同居,而約定贈與錢財、土地等,且約定一旦終止同居關係,需將錢財返還,藉以維持不正常關係,而達其私慾,該約定即屬違背善良風俗,應屬無效(參照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2436號判例)。

據上,管見以為甲乙間同居之約定,違反民法第72條之規定,應屬無效。既然係無效之約定,甲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乙請求返還5萬元,(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惟民法第180條規定,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其中第4款規定,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此不法原因係存在雙方,而非單存在乙方,故無該款但書之適用,應適用第4款本文之規定,故甲不得向乙請求返還其所給付之5萬元。

蘇思鴻 律師

  • 聯絡電話: 0920235793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
  • 蘇律師事務所
  • 竹東武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