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狀師談民法(繼承篇)

蘇思鴻 律師
發表時間:2019/11/25 11:00 2686 次瀏覽

問題

甲與其妻乙婚姻關係中生有一子丙,另甲在與乙結婚前曾與女友生有一女丁,甲每月給付丁生活費直至其成年且從未否認丁為其女兒.丁現年21歲;甲死亡遺囑上將遺產1000萬全部給丙繼承,丁可作何主張? 

 

解析

依題示,丁為甲之非婚生子女,但甲有扶養丁並承認丁為其女兒,故依民法第1065條之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據此,丁視為甲之婚生子女。現甲死亡,繼承人原則上為乙、丙、丁,甲死亡遺囑上將遺產1000萬全部給丙繼承,此無異侵害了乙、丁之特留分(題示未言乙死,甲乙亦未離婚)。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另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丁可向丙主張甲之遺囑違反民法特留分的規定,其至少可請求1千萬的6分之1的遺產。

蘇思鴻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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