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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害人公司提告主張:被告利用保管被害人提款印章及存摺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被害人總計2000多萬元之款項,陸續提領,並加以侵占等。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辯護,聲請傳喚公司會計作證、整理相關會計帳冊,一一說明金流來源及用途,主張過去曾借給公司多筆款項,即使公司有付款給被告,也僅是償還積欠被告的債務。以上論點成功說服檢察官,使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並給予被告不起訴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