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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曾借錢給朋友買車,但並沒有簽署借據,只有對話紀錄與匯款單,匯款單上也沒有我方當事人的姓名,甚至對方也否認這筆債務,而主張是當事人自願贈與。
二、經過高律師仔細研究後,決定先寄發存證信函給被告要求限期還款。被告並未理會,但也剛好落入我方的訴訟策略中。
三、高律師藉由存證信函與對話紀錄、匯款單等作為證據,成功說服法院,為當事人聲請到支付命令,使得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被告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