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而無法出團旅遊,團費可以退費嗎?

陳群翔 律師
發表時間:2020/03/19 13:47 1637 次瀏覽

因應2019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延燒全球
台灣已於近日禁止非本國籍人士入境
並鄭重呼籲國人沒事不要出國
世界各國也紛紛祭出「鎖國」政策
此舉等同台灣人民有一段期間都無法出國旅行
原先預定出團旅遊的日期也只好含淚取消😥
但為了全台人民的健康
大家都應乖乖聽話「顧家」❤️

🤔️那麼對於無法出遊的團費,法律上又應如何爭取回來呢?

按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6條、第17條規定
旅行社所擬定的旅遊契約
若有違反交通部所發布的【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則違反部分即屬無效!!!

又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所針對國際旅遊疫情之建議
目前可分為三級,分別為:
‼️第一級【注意Watch】
民眾應遵守當地一般預防措施。
‼️第二級【警示Alert】
民眾到當地應採取加強防護措施。
‼️第三級【警告Warning】
民眾應避免至當地所有非必要旅遊。

此時,因疫情關係考量而取消出國計畫時,旅客能拿回多少團費?又應賠償多少損失?
答案:全取決於旅遊地區為何類疫情等級而定哦!

⚠️第一級注意
【目前為全球(第二級及第三級國家除外)】
⚖️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規定辦理退費。
💰退費金額:「旅遊費用」扣除「“必要費用”(含行政規費,但不包括解約作業手續費;例如:護照申辦費、簽證費等)與“賠償旅行業者的損失之賠償金”」。
📌賠償金金額,以旅行業者所能提出之「實際損失相關單據」為準,若無法提出則依「取消行程日期的遠近而計算」,賠償基準如下:
1️⃣出發前第41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5%。
2️⃣出發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10%。
3️⃣出發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20%。
4️⃣出發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30%。
5️⃣出發前1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50%。
6️⃣出發日當天或之後解除契約,或是根本未通知而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100%
🤔舉例🤗
團費50,000元;必要費用5,000元;出發前10日解約,旅遊業者提不出實際損失單據,則依照上述基準,賠償費用為15,000元➡️旅客可請求退回的團費為30,000元。
❗️❗️❗️注意❗️❗️❗️
上述情形只適用「旅客為了疫情考量而主動向旅行社解約唷」
如果是「旅行社自行因應疫情考量而通知旅客解約」
則依照上開規定第12點辦理
反而是旅客除了能要求旅行社退團費外
還能向旅行社請求賠償金唷!
❗️❗️❗️💡💡 ❗️❗️❗️

⚠️第二級警示
【日本、新加坡、美國】
⚖️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5點規定辦理退費。
💰退費金額:「旅遊費用」扣除「“必要費用”與“補償旅遊業者之補償金”」。
📌補償金部分,無論何時請求解約,依法「最高為旅遊費用之5%」,超過部分無效,旅客可要求返還。
🤔舉例🤗
團費50,000元;必要費用5,000元;旅行業者明定補償費用為團費5%(即2,500元)➡️旅客可請求退回的費用為42,500元。

⚠️第三級警告
【中國、韓國、義大利、德國、埃及、俄羅斯等國】
⚖️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規定辦理退費。
💰退費金額:「旅遊費用」扣除「必要費用」。
🤔舉例🤗
團費50,000元;必要費用5,000元➡️旅客則可請求退回的費用為45,000元。

💡必要費用、實際損失都應提供相關單據為證。
💡無論何方知到疫情影響致無法出團時,都應立即通知他方;若怠於通知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結論:
防疫期間,除了維護自身安危
也不要忘記自身法律的權益🧐
面對無法出團的解約退費等爭議
無論是旅遊業者或旅客
都應互相體諒、靜下心來好好解決🥰
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近期沒事不要出國!!!」

陳群翔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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