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98-[刑事-毒品-減刑]

梁雨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3/02/01 22:14 1344 次瀏覽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毒、#毒品、#二級毒品、#減刑、#原判決撤銷、#刑法第59條、#憫恕、#情輕法重

(三)販賣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重罪。

二、📜案例事實📜

原審法院認定被告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並依此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年多,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被告係犯該條例第4條之罪名,其於偵訊、原審審理及二審審理時自白犯行,應依該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法定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責甚重,然同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較輕之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三)本案被告所犯僅有1次,交易對象單一,交易價格甚低,次數、數量及犯罪所得甚為有限,未有販賣毒品前科,坦認罪愆,已有悔悟之心。是其犯罪之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均屬輕微,與長期或大量販賣毒品之毒梟或經常反覆販賣毒品之毒販顯屬有別,經依該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後,法定最低本刑有期徒刑5年,猶嫌過重,有情輕法重值得憫恕之處,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應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四、🏆️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高等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減刑2次並撤銷原判決,將原審之10年多刑度,撤銷改判為2年多,刑度大幅縮減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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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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