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03-[刑事-商標法、詐欺-無罪]

梁雨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3/02/20 21:05 3049 次瀏覽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違反商標法#幫助詐欺#無罪#不確定故意#附帶民事

(三)本件刑事的刑度不重(幫助詐欺、幫助違反商標法),關鍵的反而是附帶民事部份,因本件扣案仿冒商標商品破千件,贓證物上百箱(放在大型贓物庫),故民事賠償部分將是天價。

(四)因刑事無罪,民事賠償部份基本也免賠,故本件刑案認定之結果,相當關鍵。

二、📜案例事實📜

檢察官以被告提供個人資料予他人申請蝦皮帳號來販賣仿冒品,認被告涉犯幫助違反商標法、幫助詐欺,提起公訴。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

(一)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4號判決要旨:「…被告所申設之蝦皮拍賣網站帳號「tcnp932」於本案發生前業已經其交予大陸人士陳珠柏使用,該帳號於蝦皮購物網站開設之網路賣場乃陳珠柏所經營,網頁上之商品販售資訊亦為陳珠柏在大陸地區利用網際網路所刊登等節,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一再供承…足認被告所供稱之陳珠柏確有其人存在,而非被告任意虛構…被告辯稱將帳號「tcnp932」提供予陳珠柏使用,係由陳珠柏自行以該帳號在蝦皮購物網站平台上經營網路賣場、刊登販售商品資訊及下架、客服…應非虛妄,堪可採信…承上,該帳號「tcnp932」既已經被告交予陳珠柏使用,並由陳珠柏刊登相關商品訊息及處理訂單、出貨,則被告主觀上自須明知陳珠柏所刊登之商品為本案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並仍出借帳號予陳珠柏使用,並參與陳珠柏之收單、備貨、出貨等過程,始能認構成意圖販賣而於網路上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共同正犯…公訴人所提出之積極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獲致被告確有明知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仍使用蝦皮拍賣網站帳號「tcnp932」陳列、販賣本案仿冒商品之行為,或與大陸人士陳珠柏共同陳列、販賣本案仿冒商品之主觀犯意之確切心證,而難為被告有罪之確信。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首揭法律條文及判例說明,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以免冤抑…」。

(二)經查,依卷內事證,僅可認被告有將個人資料、銀行帳戶提供予「A」供作開設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所用,然尚難僅依被告此舉,即認被告主觀上得以預見「A」或「A」取得上開資料後轉交之他人,係以被告所提供之資料申辦之蝦皮購物網站會員帳號販售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二)次查,依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亦足證被告與「A」相識多年並有實際碰面,且被告確係基於信任「A」,始提供身分證、健保卡、提款卡予「A」使用,核與實務上人頭帳戶係提供予從未碰面,連真實姓名都不知道之陌生人之情況,顯非相同,自難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之主觀犯意存在。

四、🏆️案件結果🏆️

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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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律師,律師執業8年半,辦案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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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 律師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
  • 銳齊法律事務所
  • 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92號10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