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23-[民事-返還加盟金-勝訴]

梁雨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3/10/18 10:32 510 次瀏覽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民事案件

(二)#返還加盟金#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審閱期#反訴#競業禁止#違約金條款#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三)本件為勝訴案例122案之反訴,該反訴案件爭點非常多,光判決部分之援引就高達近20則,有沒有認真做功課(查判決),狀紙的內容看的出來。

二、📜案例事實📜

反訴原告認為加盟契約違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民法規定,顯失公平而無效,並依此向反訴被告請求返還加盟金。

三、💪本律師代理反訴被告(即原告)主張如下💪

(一)兩造所訂系爭加盟契約係商業加盟關係,亦即無論原告(即反訴被告,下均稱原告)或被告(即反訴原告,下均稱被告)均是為了營利之目的而成立加盟契約關係,既然兩造係為營利目的而成立加盟契約關係,兩造間加盟契約關係自非屬消費關係,被告並非單純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而與原告訂立加盟契約關係,揆諸前開說明,兩造間系爭加盟契約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是被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抗辯系爭加盟契約之全部或一部應屬無效云云,均非可採

(二)被告主張原告未予其契約審閱期,違反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4條規定,並未舉證證明原告所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自難認原告對被告負有公平交易法第30、31條所定之損害賠償責任,且實際上,就雙方締約行為是否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要件,原告所經營之商店,相類似的店家極為眾多,並沒有足以與同類餐飲店家明顯區隔之事業特性,原告甫開放加盟,尚在草創發展階段,消費者對之並無顯著依賴,市場影響力尚屬有限,難認會對其他事業產生警惕效果、有影響將來潛在多數受害人之效果,本件僅屬於兩造之加盟糾紛,並無其他消費者因此直接蒙受不利益或有何其他受害之情,自難認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虞,足見被告主張本案存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而有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適用云云,顯非可採。

(三)系爭加盟契約係由加盟業主與加盟者所締結,由加盟業者提供加盟者商標等營業象徵之標誌及食品管理知識,使加盟者在同一企業形象之下進行商品販賣,而加盟者則需支付一定之對價,並投入必要之經營成本,在加盟業主之指導及輔助下經營事業之契約關係。一般加盟業主面對最大的風險,無非是加盟者在習得事業之經營管理知識後即自立門戶,脫離加盟業主,以逃避須按月支付加盟業者行政管理費、帳務管理費等費用,而加盟業主已為給付之經營管理知識,非但無收回之可能,且損失其原預期可獲取之利益。是加盟業主在決定收取加盟金、月費等數額時,除將加盟者不再續約之風險納入考量外,並透過針對加盟者之違約行為課予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之義務,來約束加盟者履行債務。而加盟者於合約期間內是否違約本有自我決定權,倘加盟者於合約期間內違反加盟契約約定,仍禁止加盟業主向加盟者請求給付違約金,無異間接鼓勵加盟者可透過違約之方式獲取更高之利益,顯非合理。

(四)被告係基於對等地位與原告訂立系爭契約,難認被告有何處於締約地位弱勢之情形,且系爭加盟契約之內容並無艱澀難懂之處,被告簽約當時即已明確知悉其權利義務,是被告本得自行選擇是否接受該加盟合約,倘被告認締結系爭加盟契約無利可圖,且對其有重大不利益,亦可選擇不為訂立,被告既已簽約,又於簽約後均未主張系爭加盟契約有何不當之處,直至被告因違約問題遭原告求償後,始又主張系爭加盟契約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顯失公平應屬無效云云,自屬無據,難以採認。

四、🏆️案件結果🏆️

案經桃園地方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主張,為反訴原告(即被告)之訴駁回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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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律師🏆️

👉頂尖律師名次[102律師高考5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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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勝訴案例[勝訴案例更新至第123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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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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