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律師勝訴案例精選134-[刑事-拍攝少年猥褻行為照片-無罪

梁雨安 律師
發表時間:2024/02/17 15:51 225 次瀏覽

一、📜案例事實📜

檢察官認定被告涉犯偷拍未成年人猥褻行為照片,依法提起公訴。

二、💪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按,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44號判決要旨:「…刑事法上所謂之猥褻,係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顯現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之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意旨參照);且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司法院釋字第407號解釋意旨參照)。法院就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圖片為審查時,自應就具體個案中之電子訊號圖片內容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圖片等物之區別,依該電子訊號圖片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按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49號判決意旨參照)…就如附表編號1「電子訊號照片所在頁碼」欄1-②所示電子訊號圖片(見偵字卷彌封卷第38頁)以觀,可見1女子裸露背部至臀部上半部(未見股溝,頭頸部及下半身均未入鏡),並未刻意露出私密部位或性器官,亦無其他撩人情境或特別足以引起他人淫慾之肢體動作,況依現今社會情況,單純裸露背部,在寫真集等情形屢見不鮮,普通一般人對於該等照片、寫真集多以欣賞觀點視之,而非全然以厭惡或羞恥不堪而予以排斥、嫌惡,是就該電子訊號圖片整體內容觀察,客觀上非屬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之猥褻行為電子訊號圖片…」。

經查,系爭照片至多僅裸露背部上半部(未見臀部、股溝),並未刻意露出私密部位或性器官,亦無其他撩人情境或特別足以引起他人淫慾之肢體動作,況依現今社會情況,單純裸露背部,在寫真集等情形屢見不鮮,普通一般人對於該等照片、寫真集多以欣賞觀點視之,而非全然以厭惡或羞恥不堪而予以排斥、嫌惡,是就該電子訊號圖片整體內容觀察,客觀上非屬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之猥褻行為電子訊號圖片,是依上開判決要旨,難認屬刑法所稱之「猥褻行為」,並未該當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所稱「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構成要件,核非該條規範處罰的範疇,起訴書認定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之罪,應有誤會。

三、🏆️案件結果🏆️

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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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律師🏆️[桃園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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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安 律師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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