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順序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亦喪失代位繼承權

許志嘉 律師
發表時間:2019/12/26 11:49 1578 次瀏覽

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中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又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喪失其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千一百四十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如與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該直系血親卑親屬亦應一併喪失其代位繼承之權利,此為當然之法理。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569號判決參照。要言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則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當然喪失代位繼承之權利。

許志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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