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否持尚未確定之本票裁定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許志嘉 律師
發表時間:2019/12/26 12:08 1897 次瀏覽

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裁定之抗告,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本票裁定或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均別無抗告得停止執行之特別規定,故以之為執行名義時,自無庸裁定確定。對於許可執行之裁定提出抗告,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僅構成裁定停止之事由,抗告人應向抗告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之裁定,並繳交擔保金後,始得停止執行,亦足徵對於本票裁定(或拍賣抵押物裁定)之抗告,並不影響其執行力。債權人如以未確定之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依向來實務見解認為法院可予核發債權憑證。(司法院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八一)廳民二字第一三七九三號函復台灣高等法院研究意見)。然許多法院書記官或法官對於執行名義為裁定書者,均會要求債權人補正確定證明書,始願開始執行行為,此舉已變更執行名義法定之要件,自創執行要件,嚴重侵害立法權及人民之強制執行請求權,延宕程序之進行而給予債務人脫產機會。

許志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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