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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固以讓與租賃物之所有人為出租人為其要件,然第三人如得所有人同意而為出租時,仍得類推適用該條之規定。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63號判例參照。要言之,非房屋所有權人之出租人,如得所有權人之同意而為出租,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