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有關民法第1148條之1之見解

許志嘉 律師
發表時間:2019/12/26 14:40 2202 次瀏覽

「又被上訴人亦非因分居或營業等因受贈而取得系爭房地,自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關於歸扣規定之適用。至於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一所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惟其立法目的僅在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影響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權益而設,並不影響繼承人間應繼遺產之計算,除該財產屬特種贈與應予歸扣外,並不計入應繼遺產中。」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88號判決。

許志嘉 律師

  • 執業年資: 20年以上
  • 正嘉律師事務所
  • 新北市中和區宜安路171號2樓2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