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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23號國家賠償事件(109年8月13日宣判),本人受原告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向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起訴請求新臺幣70萬元,獲判賠555,120元。據統計顯示,國家賠償勝訴率僅1成,本人獲得賠償金7成9之部分勝訴判決,實難能可貴(起訴狀及請求金額為原告自行撰擬,如為本人所撰應可全部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