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維廷 律師
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性別: 男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
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遺產.繼承.贈與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屏東,澎湖,金門,中國大陸,海外地區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164
- 回覆次數 7,250
- 總諮詢案件 7,186
其他專長領域
毒品案件 保險 消費糾紛 刑事犯罪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勞動問題 不動產.土地 醫療事故 智慧財產 婚姻.監護.家事 車禍事故 行政訴訟 稅務 國際事務.外國人 債務糾紛
註冊於 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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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覆782 觀看代購失聯並不出貨
您好 1.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向對方寄存證信函,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Email:andy850755@yahoo.com2024/02/07 10:45 -
2 回覆885 觀看保全業2024薪資問題
您好 1.建議您可以向勞工局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Email:andy850755@yahoo.com2024/02/07 10:42 -
3 回覆919 觀看雙標仔是會被提告嗎?
您好 1.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Email:andy850755@yahoo.com2024/02/06 13:36 -
2 回覆1140 觀看請問雙標仔能否進行提告?
您好 1.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Email:andy850755@yahoo.com2024/02/06 13:35 -
5 回覆919 觀看投資詐欺
您好 1.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提起詐欺罪之刑事告訴並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Email:andy850755@yahoo.com2024/02/06 11:53 -
4 回覆699 觀看公開line的個人資訊頁面是否違反了個資法
您好 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第 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Email:andy850755@yahoo.com2024/02/05 15:24 -
3 回覆1453 觀看通緝可以辦理拋棄繼承嗎?
您好 1.刑事訴訟法第 84 條 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刑事訴訟法第 85 條 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 通緝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被訴之事實。 三、通緝之理由。 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五、應解送之處所。 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 刑事訴訟法第 86 條 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刑事訴訟法第 87 條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撤銷通緝之通知或公告,準用前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 91 條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Email:andy850755@yahoo.com2024/02/05 13:28 -
3 回覆569 觀看關於強制執行
您好 1.要先到國稅局查債務人名下之動產或不動產,查不到再請法院查,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協助辦理強制執行程序,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Email:andy850755@yahoo.com2024/02/05 11:32 -
2 回覆510 觀看消費兩年又再買課程想解約是可以的嗎?
您好 1.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向對方寄存證信函要求退費,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Email:andy850755@yahoo.com2024/02/05 11:14 -
4 回覆817 觀看收到地方法院傳票
您好 1.您可以不用出庭沒關係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Email:andy850755@yahoo.com2024/02/05 11:12 -
3 回覆545 觀看加重誹謗問題
您好 1.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Email:andy850755@yahoo.com2024/02/05 10:52 -
8 回覆862 觀看前夫不付小孩的生活費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民法第 1116-2 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民法第 1119 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民法第 1115 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Email:andy850755@yahoo.com2024/02/05 10:49 -
2 回覆760 觀看案件一直拖延
您好 1.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提出答辯,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Email:andy850755@yahoo.com2024/02/04 11:12 -
4 回覆4337 觀看IG中獎
您好 1.非常有可能是詐騙。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Email:andy850755@yahoo.com2024/02/04 11:09 -
4 回覆1104 觀看FB IG遭人辱罵、恐嚇
您好 1.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對方已涉及公然侮辱罪及恐嚇罪,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協助提起刑事告訴並要求民事賠償,以維護您的權益。 3.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Email:andy850755@yahoo.com2024/02/02 10:54 -
3 回覆349 觀看菸害防制法
您好 1.建議您盡快透過律師協助您處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Email:andy850755@yahoo.com2024/02/02 10:49 -
6 回覆706 觀看侵佔配偶權
您好 1.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2.您可以透過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侵害配偶權要求民事賠償,以維護您的權益。 3.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Email:andy850755@yahoo.com2024/02/01 14:00 -
3 回覆394 觀看外匯詐騙簽訂契約
您好 1.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協助您處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Email:andy850755@yahoo.com2024/02/01 11:10 -
6 回覆956 觀看詐欺警示帳戶圈存
您好 1.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民事賠償,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Email:andy850755@yahoo.com2024/02/01 11:07 -
5 回覆775 觀看緩刑
您好 1.刑法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Email:andy850755@yahoo.com2024/02/01 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