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維廷 律師
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性別: 男
- 執業年資: 5年以上
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遺產.繼承.贈與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屏東,澎湖,金門,中國大陸,海外地區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164
- 回覆次數 7,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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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監護.家事 勞動問題 保險 不動產.土地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醫療事故 國際事務.外國人 稅務 毒品案件 智慧財產 行政訴訟 消費糾紛 債務糾紛 車禍事故 刑事犯罪
註冊於 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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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回覆610 觀看工程款付款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若已經確定判決,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2024/03/07 13:19 -
3 回覆466 觀看車子車主是我但車不是我開 我能否拒絕當車主??
您好 1.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終止借名登記,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2024/03/07 13:15 -
4 回覆426 觀看房屋漏水
您好 1.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樓上民事賠償,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2024/03/07 13:12 -
3 回覆844 觀看不起訴 告民事訴訟
您好 1.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提起再議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車手民事賠償,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2024/03/07 11:05 -
4 回覆557 觀看我是警示戶受害者
您好,就您所述目前可能會遭法院判罪定刑以及名下所有帳戶將被凍結並且各地可能都會分案;您可一併請求合併偵查,後續可能再另遭被害人附帶民事求償(被害人因詐騙所損失金額),有無刑事答辯空間爭取無罪或是和解爭取緩刑空間及其他細節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當初對話記錄應妥善保存,在法院裁判之前可先向法院聲請臨時帳戶使用,本所過去即有處理多起類似案件可供台端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2024/03/06 20:14 -
3 回覆623 觀看買車換現金後續問題提問
您好 1.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向對方寄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將該欠費歸還,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2024/03/06 18:37 -
3 回覆435 觀看面交買賣手機 卻要求退貨或付交通費
您好 1.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向對方寄發存證信函,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2024/03/06 18:33 -
4 回覆352 觀看民事責任
您好 1.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協助您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民事賠償,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2024/03/06 18:21 -
5 回覆2768 觀看房子是婚前財產,萬一老公先走怎麼辦
您好 1.民法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2024/03/06 15:56 -
4 回覆408 觀看互毆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刑法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雙方都會構成傷害罪,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協助您處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3.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2024/03/06 10:22 -
3 回覆354 觀看賣家威脅不取貨要提告
您好 1.您可以不用取貨,若對方提告,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協助您處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2024/03/06 10:19 -
3 回覆885 觀看我方全責,對方有傷,有心調解但對方感覺不太願意
您好 1.建議您盡快透過律師協助您與對方談賠償,申請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2024/03/06 10:17 -
3 回覆340 觀看住在桃園,開車在台中發生車禍
您好 1.可以申請車鑑會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之歸屬,並且透過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2024/03/05 15:37 -
3 回覆407 觀看盜取我電話聯絡人
您好 1.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向對方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停止傳送,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2024/03/05 15:21 -
3 回覆308 觀看我是買方店舖轉讓與房租簽約問題
您好 1.建議您可以攜帶該合約與本所進一步討論該合約之合理性與適法性,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2024/03/05 15:18 -
2 回覆609 觀看如果車貸遲繳是否會被拖車
您好 1.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協助您處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2024/03/05 15:15 -
3 回覆723 觀看申請再議或是申請民事訴訟
您好 1.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2.可以透過律師提起再議,並且透過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您的權益。 3.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2024/03/05 15:13 -
3 回覆289 觀看收到民事判決後續處理方式
您好 1.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2024/03/05 15:08 -
3 回覆736 觀看聲請併案偵查
您好 1.您可以打電話與該股書記官詢問。 2.可以透過律師具狀聲請。 3.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2024/03/05 15:05 -
2 回覆476 觀看臉書公開他人照片,照片上文字
您好 1.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資法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資法第 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可能會構成加重誹謗罪及違反個資法,可以提起刑事告訴並要求民事賠償,以維護權益。 3.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Email:andy850755@yahoo.com2024/03/04 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