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邱翊森 律師

107臺檢證字第14237號
  • 性別:
  • 年齡: 44歲
  • 語言: 中文、台語、英文

專業領域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宜蘭

服務

刑事辯護、刑事告訴代理、民事訴訟代理、檢警偵訊陪同、訴狀撰寫、離婚協議書、合約撰擬、法律諮詢

資格背景

生物科技碩士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4
  • 回覆次數 163
  • 總諮詢案件 157
其他專長領域
婚姻.監護.家事 遺產.繼承.贈與 不動產.土地 消費糾紛 債務糾紛 醫療事故 勞動問題 車禍事故 智慧財產 刑事犯罪 網路新創

註冊於 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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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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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1 觀看
    不取貨,扣留款項
    感謝律師回答

    應屬民事買賣糾紛,尚不構成刑事犯罪。 建議備份全部寄貨、退貨明細資料,雙方對話紀錄,以備不時之需。
    2019/09/26 11:31
  • 2 回覆
    10328 觀看
    客戶有投錢玩娃娃機,但是最後用手把物品撞出來
    感謝律師回答

    撞擊機台出貨,已涉及刑法竊盜罪嫌,建議盡快備份監視器影像(含店家內外),至警察局報案,請警方協追查。
    2019/09/26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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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70 觀看
    智能身心障礙
    感謝律師回答

    重傷害有法定構成要件,規定在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所以如果醫護人員確有受傷但未達上述標準,僅構成普通傷害。 另外本件可能亦有涉及醫療法第24條2項、第106條妨礙醫療的情況 醫療法第24條第2項: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 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法第106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 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 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 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
    2019/09/26 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