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身心障礙
刑事犯罪 傷害.重傷害 2120 次瀏覽事實經過: 事情是8月16日半夜在玉里慈濟醫院 發生的,因被告在15日晚上喝酒之所以到底身體不適躺在馬路上,經民眾報案後經救護車送至醫院,在醫院治療,而在16日1:38與醫護人員發生衝突,因被告當時情緒不穩又有喝酒,因此被告1,吐口水至醫護人員上2躺在病床上用頭部攻擊醫生 問題: 1,被告有(輕度精神智能障礙)身心手冊 2有喝酒,所以情緒更加不穩 3請問以上陳述算是(重傷害)還是(輕微傷害)? 4偵查庭會判很重嗎?
事實經過: 事情是8月16日半夜在玉里慈濟醫院 發生的,因被告在15日晚上喝酒之所以到底身體不適躺在馬路上,經民眾報案後經救護車送至醫院,在醫院治療,而在16日1:38與醫護人員發生衝突,因被告當時情緒不穩又有喝酒,因此被告1,吐口水至醫護人員上2躺在病床上用頭部攻擊醫生 問題: 1,被告有(輕度精神智能障礙)身心手冊 2有喝酒,所以情緒更加不穩 3請問以上陳述算是(重傷害)還是(輕微傷害)? 4偵查庭會判很重嗎?
重傷害有法定構成要件,規定在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所以如果醫護人員確有受傷但未達上述標準,僅構成普通傷害。 另外本件可能亦有涉及醫療法第24條2項、第106條妨礙醫療的情況 醫療法第24條第2項: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 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法第106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 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 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 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
依所述,要構成傷害罪可能需有成傷,是否違反醫療法則需視行為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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