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有投錢玩娃娃機,但是最後用手把物品撞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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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娃娃機台主,因為那時候還沒把機台固定好,導致客人可以從我的右邊玻璃一直撞一直撞,最後也沒有抓到東西,直接把物品撞出去,但有投錢
186a157b用戶 發表於 2019/09/26 07:40

2 位律師回答

  • 楊時綱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09/26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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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律師回答
    (1)「主文  陳○豪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另補充認定被告之行為構成竊盜罪之理由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被告雖辯稱:我認為我的行為不算犯罪,也有其他人會撞機台,我也不是伸手進去機台拿取物品云云,惟依夾娃娃機或選物販賣機之遊玩方式,本係由消費者投入金錢後,於機台設定之時間內,以取物爪抓取機台內之商品,如商品掉入洞口,方歸由消費者取得,當機台設定之時間結束,則需再行投入金錢方能遊玩,以現今市面上夾娃娃機及選物販賣機充斥,被告為成年人,對此規則自無不知之理,被告竟於機台設定之時間結束後,不甘所欲夾取之公仔尚在洞口處,即未再行投幣,逕以撞擊機台之方式使公仔因撞擊之力道而掉入洞內,其行為自已屬竊盜,不因被告並非伸手進入機台內取物而有何差異,被告主觀上亦能認知其行為已逾越此種遊戲機台通常之遊玩方式,而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無誤。至是否尚有其他人以此不法方式取得夾娃娃機或選物販賣機內之商品,與被告是否構成竊盜罪無關,乃屬當然。被告辯稱其行為不算犯罪云云,自無足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16號刑事簡易判決)
    (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54條)。
    (3)依你所述,該客人的行為已經涉犯竊盜罪。倘若同行客人有三人以上,則涉犯加重竊盜罪。倘若撞擊有造成機台玻璃或設備損壞,則涉犯毀損罪。
    (4)建議將店內監視錄影畫面檔案另存燒錄成光碟(宜擷取那日該客人來到店內直到離開的完整錄影),早日至當地警局報案,較有機會調取周邊監視器確認車牌或動向而追查到嫌犯。
    
    
                         
  • 邱翊森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9/26 10:55
    回覆諮詢(163)、最佳解答(4)、獲得感謝(46)

    感謝律師回答
    撞擊機台出貨,已涉及刑法竊盜罪嫌,建議盡快備份監視器影像(含店家內外),至警察局報案,請警方協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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