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宏泰 律師
103臺檢證字第11559號- 性別: 男
- 年齡: 38歲
專業領域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
律師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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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 勞動問題 不動產.土地 遺產.繼承.贈與 行政訴訟 稅務 企業商務 債務糾紛
註冊於 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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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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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覆2930 觀看2020/01/15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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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覆1552 觀看關於土地分割買賣
您好: 1. 依您所述,對方應係依據土地法第34-1條處分共有土地,理論上該土地應為26人所共有之一筆土地,則您所謂建地中您擁有五小筆土地云云意義不明。因共有人係對共有物的全部均有其權利,並無對土地的中間或邊緣有持分可言,比較可能是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應予提醒的是,分管範圍並非您的權利範圍,將來分割也不代表您受分割的範圍。 2. 依土地法第34-1條處分共有土地,於辦竣通知、提存、納稅後即可據以辦理過戶,無須提起訴訟,也無須您簽字同意。 3. 依土地法第34-1條處分共有土地,依實務見解,您與買家間無買賣關係、與仲介間亦無委任關係,理論上您無需給付仲介費。2020/01/15 01:18 -
4 回覆2851 觀看工讀轉實習生 特休
您好: 如果您所謂的特休獎金係指勞基法第38條第4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則因勞基法屬最基本之保障,勞資之間特殊約定若劣於勞基法規定,原則上無效,所以仍應依照勞基法規定。2019/11/13 11:55 -
1 回覆2187 觀看共同出租房屋
您好: 所謂共同出租,理論上您跟另位房東都是房客的連帶債權人,依據民法關於連帶債權之規定,房客不論向您或另位房東給付房租、返還鑰匙,都算是有履行債務。所以依您描述的情況,去糾纏房客是沒有用的,建議您還是直接向另位房東主張您應得的租金為上。 --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免費諮詢專線:0905510801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Email:iamattorneyatlaw@gmail.com http://lhcps.tw/2019/06/09 23:55 -
1 回覆1805 觀看工資與工時
您好: 因為原則上休息日可以加班,強制要休息的只有例假日,所以月休六天是有可能的。 但加班原則上就是要給員工加班費,所以理論上可以又給加班費又給獎金,但不能給獎金以後就不給加班費,也就是說,不能以獎金取代加班費。 --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免費諮詢專線:0905510801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Email:iamattorneyatlaw@gmail.com http://lhcps.tw/2019/06/09 23:48 -
1 回覆1883 觀看公平交易法_商業合作疑慮
您好: 限制下游廠商僅能販售自家產品,核屬公平交易法上垂直限制競爭的態樣之一,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之嫌:「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至於合約要求是否確實會違反公平交易法,受諸多要素影響,您可提供更進一步的資料向律師詢問。 --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免費諮詢專線:0905510801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Email:iamattorneyatlaw@gmail.com http://lhcps.tw/2019/05/31 11:34 -
1 回覆2271 觀看租賃問題
您好: 契約通常會因終期屆至、解除條件成就、或合意終止而失去效力,契約雙方另外簽訂一份契約,如果沒有明文對舊契約有所安排,舊契約不會直接失去效力。當然,您可以主張雙方簽訂新契約,同時有終止舊契約之意思,但法院不見得會採納您的主張。此外,依您所言,新契約僅係作抽換之用,雙方當事人顯然沒有用以取代舊契約之意思,則舊契約沒有失去效力應該是很合理的推論。 我國沒有「租賃稅」的稅目,您指的可能是租賃所得的所得稅。貴營利事業(我不確定你們的組織型態)給付租金時,要代扣代繳其中的10%。所以房東固然有逃漏稅的嫌疑,但貴營利事業也逃漏的扣繳稅款。 因為您描述的案情複雜,建議您向律師提供更完整的資料,以維護您訴訟上利益。 --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免費諮詢專線:0905510801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Email:iamattorneyatlaw@gmail.com http://lhcps.tw/2019/05/31 09:39 -
1 回覆2219 觀看勞基法相關規定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 按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目前每月基本工資為23,100元,您實領26,000元,高於基本工資。 2. 勞健保均分本人負擔及雇主負擔兩部分,本人負擔是由您的工資內扣除,縱您未實際取得,仍為您工資之一部;反之,雇主負擔不能算作您的工資之一部。 3. 若您受雇之單位為投保單位(如雇用五人以上員工之公司行號),則雇主未幫您保勞健保已違法。 4. 未幫員工保勞健保,不能以發給津貼的方式替代。 --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免費諮詢專線:0905510801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Email:iamattorneyatlaw@gmail.com http://lhcps.tw/2019/05/29 10:17 -
1 回覆1927 觀看如果週末要加班,公司只能算補休該怎麼算?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1. 依法公司不得強制員工加班只能申請補休。 2. 但若員工申請補休,公司依法也僅須提供相當於加班時數之補休,惟公司也可自行決定提供更多補休時數。 --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免費諮詢專線:0905510801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Email:iamattorneyatlaw@gmail.com http://lhcps.tw/2019/05/27 13:49 -
2 回覆2943 觀看財產贈與追回
您好: 您所稱的情況,為民法第1173條的歸扣: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歸扣有三個前提要件: 1. 受贈人為繼承人; 2. 特種贈與(因結婚、分居、營業所為之贈與); 3. 被繼承人贈與時未表達免予歸扣之意思。 歸扣的法律效果亦非追回平分,而是: 1. 將贈與價額加回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財產中,作為應繼遺產; 2. 贈與價額可自該繼承人應繼分中扣除。 若令兄之子非令堂繼承人,則其所受贈與顯無須歸扣。 --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免費諮詢專線:0905510801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Email:iamattorneyatlaw@gmail.com http://lhcps.tw/2019/05/27 13:04 -
1 回覆2535 觀看請假被拒記曠職,延遲薪水並扣薪
您好: 1. 調解時主張:所請特休7.5天若算是曠職,則公司另應給付特休折算之工資,結果並沒有差異,雇主確實有短漏支付工資。 2. 勞檢開罰跟雇主給付薪資是兩回事,如果調解不成,您想取回被扣薪資,僅能提起訴訟了。但申請勞檢依然有督促雇主日後遵守勞基法的作用。 -- 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 免費諮詢專線:0905510801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Email:iamattorneyatlaw@gmail.com http://lhcps.tw/2019/05/26 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