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轉實習生 特休

勞資糾紛 工資與福利 2425 次瀏覽
事實經過: 
2017年9月在某公司擔任工讀生一直到
2019年7月轉為實習生
但一直到現在11月了卻還是沒領到兩年的特休獎金
公司說 實習生年資要重新計算
但合約書上並沒有特別提特休獎金這件事

問題:
我想請問一下勞基法有規定,工讀生轉實習生年資要重算嗎
我遇到這樣的問題我該怎麼爭取權益
c3614206用戶 發表於 2019/11/13 01:46

2 位律師回答

  • 黃耀祖律師
    黃耀祖律師
    顧問級 發表於 2019/11/13 09:38
    回覆諮詢(1866)、最佳解答(144)、獲得感謝(61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關於您所提出的問題,簡要回答如下:
    1.依照勞基法第84條之2之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並未區分職務內容,因此公司應不得重算您的年資。
    2.您可依法請求您應得的權利,例如您提到的特休獎金,若公司仍不願給付,您可以到各縣市政府檢舉,或依照勞基法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 c3614206用戶
    發表於 2019/11/13 09:54
    因為我是時薪工讀生 轉時薪實習生 合約書上並沒有提到任何特休的事 那如果他跟我說公司有規定但我並不知道 我還是能爭取這個權益嗎
  • c3614206用戶
    發表於 2019/11/13 09:56
    還是就算公司有規定,也是要照著勞基法
  • 陳宏泰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11/13 11:55
    回覆諮詢(13)、最佳解答(1)、獲得感謝(2)

    您好:
    
    如果您所謂的特休獎金係指勞基法第38條第4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則因勞基法屬最基本之保障,勞資之間特殊約定若劣於勞基法規定,原則上無效,所以仍應依照勞基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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