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狀況不能使用電子合約與電子簽章?

文章修改時間: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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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布時間:2022-11-28
哪些狀況不能使用電子合約與電子簽章?

在我國法律的規定中,存在著「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民法》中的規定,以不要式契約為原則,大部分為不要式契約,僅部分是要式契約。
要式契約是指法律明文規定,必須要遵照一定的方式進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契約,例如婚姻必須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才會發生效力。而不要式契約,則是指不需要按照一定方式進行,就可以產生效力的契約,例如:買賣和借貸。,若法律規定的要式契約,就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簽署才可生效,無法以電子合約簽署。

 

在「契約自由」的基本原則下,無論是面對面簽署,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網路、社群軟體等等方式,不管是是電子契約或書面簽約,只要簽約雙方的意思表示合致,便可成立一份合約。

然而,並非所有的契約都可以使用電子簽名或是電子簽約的形式來成立,在討論什麼樣的契約不能用電子簽約前,我們先討論《民法》的「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要式契約是指法律明文規定,必須要遵照一定的方式進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契約,例如婚姻必須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才會發生效力。而不要式契約,則是指不需要按照一定方式進行,就可以產生效力的契約,例如:買賣和借貸。我國《民法》以不要式契約為原則,大部分為不要式契約,僅部分是要式契約。

要式與不要式契約  

日常生活常見的「不要式契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不要式契約」十分常見,舉例來說:客人在雞排攤說:「老闆我要一份雞排,要切不辣」老闆回答:「我們的雞排沒有在切的。」而後客人回答「好,那一份。」此時買賣契約便會因雙方的口頭約定而成立了,並不會因為雞排沒有依照客人需求切塊而不成立,而雙方也不需要再坐下來寫一張「買賣契約」或跑去行政機關登記而成立契約。這樣的法律規定是為了讓人民的生活更加便利,不需要路邊買杯飲料都需要和店家簽契約。

除買賣之外,借貸也是屬於不要式契約的一種,例如某甲請某乙借他30元買飲料,某乙說好並立即從錢包掏出30元交給某甲,此時借貸契約也已經成立,雙方即使沒有簽訂書面契約,也不會妨礙雙方借貸契約的成立。雖然常聽到借錢要簽借據的說法,但這其實是為了避免債務人事後賴帳不願還款,能夠證明雙方借貸關係的證明,並非法律要求的強制行為,換句話說,即便沒有簽訂契約,也不影響法律效力。

哪些契約是「要式契約」

相較於「不要式契約」,「要式契約」無法只透過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成立,必須遵照法律規定的方式來簽訂契約,例如簽訂書面契約或向行政機關登記才能成立,若欠缺這些方式,契約原則上就會無效     。

在我國《民法》中規定必須以「要式契約」進行的法律行為包括:結婚、離婚及收養等身份契約,以及不動產物權的移轉或抵押等不動產相關的物權行為。這些契約之所以規定要以特定方式才可成立,一來是為了使當事人能夠慎重行事,不要胡亂做出決定;再者是為了讓法律行為具有公示性,藉此保障他人權益。

以不動產來說,民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都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發生效力,無法只透過當事人雙方自己簽約就成立,仍須依照一定形式     進行,此種契約便是要式契約了。

簡單來說,只要是法律規定,必須要經過一定的形式才可以成立並產生法律效力的契約,例如書面或登記等,可能就無法使用電子簽名或電子簽約的形式來簽署。
  
但《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2項規定:「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提供了要式契約透過網路或電子方式簽約的空間,讓要式契約的「書面」形式,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電子文件取代,因此並非只要是要式契約,就無法以電子合約簽署。

哪些狀況不能使用電子簽名與電子合約? 

在契約自由的原則下,法律上的契約行為大多為不要式契約,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才會例外以要式契約作     成。常見的要式行為如下:

1. 家人找到工作,雇主要求提供人事保證,為家人簽署的「人事保證契約」,但在相對人同意的狀況下,亦可使用電子契約以及電子簽名。
2. 當事人約定,一方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的「終身定期金」契約。 
3. 結婚以及離婚。
4. 收養。
5. 結婚前對於財產管理使用的「夫妻財產制之訂定」。
6. 房地產的移轉、抵押等「不動產物權行為」。
7. 債權質權之設定。 
8. 遺囑。

如果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要式方式,還是用電子契約的方式訂定來簽署的話,這份合約會有效嗎?

依照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意思是,契約原則上會無效,但法律例外賦予他種法律效果時,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的法律。例如:租屋時,如果雙方約定的租賃期間超過一年,依法需要簽訂書面契約,若雙方沒有依照法律規定簽訂書面契約,這份租賃契約並不會因此無效,而是會變成沒有訂定租賃期間的不定期租賃契約。   

電子簽名該怎麼簽才有效? 

在確認了自己要簽署的契約不是要式契約,用電子契約也同樣有效力後,這時候需要再做的確認便是雙方簽署的電子契約是否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現今電子簽名的種類多樣,在各行各業的應用方式與簽名要求也都不同,導入電子簽名工具方案應該注意哪些事項才能成為有效的電子簽名以及電子契約,並為企業組織的營運帶來效益與幫助呢?

  1. 能驗證簽名的真偽

無論是電子簽名還是傳統的紙本簽章,最重要的是否能夠辨別真偽。在一般電信續約或是信用卡消費,皆會要求本人簽章,用以辨別真偽,故企業於導入電子簽名工具時,最重要的便是確認該電子簽名是否屬於簽名人專有和控制,以及電子契約是否由本人控制。

身份驗證安全機制,其一可以透過電子簽名人設置簽名密碼,或是SMS簡訊密碼、一次性密碼(OTP)等方式來確保該電子文件及簽名是由本人所控制。除此之外,亦有對於需要更嚴格內部控制的公司,通過啟用IP訪問限制與裝置綁定來確認身份。

  1. 能確保電子文件不被竄改

傳統的法律文件,若遇到較為重大的事項,或是標的金額的數目較大,為了確認文件的法律效力,通常簽約雙方會透過公正客觀的第三人(公證人)來進行「公證」。在經過公證後,公證人會製作公證書,任何一方都不能否認合約文件的存在,並且依照依照公證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還會保存一份副本在當地法院,任何一方都不可能辯稱,這個合約經過變造。

在線上簽署電子文件也是一樣的,雖說法律上不盡然要經過簽署合約才生效力,既然要簽署就必須有強而有力的公信力可以證明,雙方所簽署的內容為真實,電子文件不受竄改。

實務上比較成熟的電子簽名技術,會確保各簽署方在公正安全的狀態下對電子文件進行簽名,並以第三方的角色透過CA憑證機構核發的數位簽章認證電子檔,搭配標準時間的戳記,認證電子文件的合法性。簽署方在簽名流程中的所有過程,包含文件的開啟、編輯、指派、簽名、關閉等行為,都會在第三方平台上留下紀錄,最後產出一份用來供查驗的審計報告。無論是簽名完成的電子合約與還是簽署過程的流程紀錄,都有足夠的證據來確保文件沒有辦法被竄改。

  1. 能確保簽署的內容條款具體合法

以法律的觀點而言,簽約之主要目的在於降低未來發生紛爭的風險,因此在合約簽署上,合約的內容勢必需具體明確且合法,若未來真的發生訴訟或是合約上的爭議,能作為憑據並且有法律效力。

簽名蓋章的法律行為,在實體法上含有當事人承認文書內容之意,如果公司內部沒有專業法務人員,不妨考量整合法律顧問的電子簽約服務,從合約的草擬、審批到簽署,甚至履約、風控,交由外部律師提供把關與建議。

 

法律圈 LawChain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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