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贏了,對方還是不還錢?

文章修改時間: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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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布時間:2021-07-15
官司打贏了,對方還是不還錢?

好不容易打贏官司了,被告卻不肯乖乖還錢,這時候該做的就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讓被告不得不把錢交出來。但強制執行是甚麼?要怎麼聲請?錢真的要得回來嗎?想知道答案的話,就趕緊往下看,答案都在本文裡!看完還是不太清楚的話,文末還附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讓你對症下藥!

  一、什麼是強制執行?

1. 強制執行是什麼?有什麼用?

所謂強制執行,是指法院利用公權力滿足債權人債權的程序。簡單來說,就是法院使用「強制」的手段,讓債務人主動或被動地履行執行名義所載內容的流程。而在金錢糾紛中,法院通常會透過查封拍賣債務人的房地、凍結債務人的銀行存款或扣薪等方式,將債務人的財產移轉給債權人,讓債權人可以合法地把錢要回來。

2. 執行名義又是什麼?

既然強制執行是法院使用強制的手段,讓債務人不得不履行「執行名義」所載內容的流程,那麼債權人想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話,首先要做的就是取得執行名義,但執行名義是什麼呢?所謂執行名義,是指可以讓法院認定債權人確實可以對債務人行使權利的文件。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的規定,下面所列的文件都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1.  確定之終局判決

  2.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

  3.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4.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5.  許可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

  6.  依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

執行名義的6大類別

確定之終局判決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許可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

二、怎麼聲請強制執行 ?

當我們順利拿到執行名義後,就可以開始聲請強制執行,請法院幫我們向債務人討錢了,那強制執行要怎麼聲請?要準備什麼文件呢?以下將一一為你解答:

1. 強制執行流程

一般來說,強制執行主要流程如下:

  1.  調查債務人財產(可持執行名義到國稅局查詢債務人的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

  2.  向財產所在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可同時請法院代查債務人的勞保資料、郵局存款、集保財產);

  3.  法院依聲請執行債務人財產;若查無債務人財產或財產不夠清償債務,法院會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

強制執行流程

調查債務人財產

向財產所在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法院依聲請執行債務人財產

法院核發債權憑證

2. 聲請強制執行的第一步:調查債務人財產

因為法院不知道債務人有什麼財產,也不會主動幫我們調查,所以我們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時候,要先跟法院說清楚我們要請法院幫我們執行債務人的哪些財產,但要去哪裡查債務人的財產呢?以下是可以合法查詢債務人財產的方法,供債權人參考:

  1.  持執行名義到國稅局查詢債務人的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

  2.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請法院代查債務人的勞保資料、郵局存款、集保財產
     

3. 聲請強制執行的第二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當我們查到債務人財產後,就要準備聲請文件跟費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了,詳細內容如下:

  1. 聲請強制執行所需文件:

  1.  強制執行聲請狀正本;

  2.  執行名義正本(例如判決正本、確定證明書等);

  3.  執行標的(債務人財產)的相關文件(例如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不動產登記謄本等)

  1. 強制執行聲請狀怎麼寫?

強制執行聲請狀的範本可到司法院或各地方法院的網站下載,網路上亦有相當多範本可供參考,聲請狀原則上應包含下列內容:

  1.  請求標的金額(執行名義上債務人要返還的金額)

  2.  雙方的年籍資料(姓名、地址等)

  3.  請求事項(請債務人返還借款、利息及聲請費用,寫法通常如下):

  •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XXX元及及自民國X年X月X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X計算之利息。

  •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新臺幣XXX元。

  •  執行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1.  執行名義(例如:臺灣XX地方法院X年度X字第X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2.  執行標的(要執行的債務人的財產資料)

  3.  法院(財產所在地的法院,如果財產分散在各地,向其中一項財產所在的法院聲請即可)

  4.  證物名稱及件數(例如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債務人的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不動產登記 謄本等)

  1. 聲請強制執行的費用:

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28-3條及94年8月5日發布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標準」規定,聲請強制執行的費用如下:

  1.  債權金額小於新臺幣5000元:免繳執行費

  2.  債權金額在新臺幣5000元以上:依債權金額的千分之八計算

  3.  執行非財產案件:新臺幣3000元

  4.  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新臺幣1000元

聲請強制執行的費用

債權金額小於新臺幣5000元:免繳執行費

債權金額在新臺幣5000元以上:依債權金額的千分之八計算

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新臺幣1000元

  1. 只要繳完聲請強制執行的費用後就不用再繳納其他費用了嗎?

為了讓強制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執行過程中如果有執行必要費用,例如鑑價費、登報費、協助執行人員之差旅費等,原則上都是先由債權人預先繳納,再於執行債務人財產時從債務人的財產中扣除。
 

4. 強制執行的第三步:法院依聲請執行債務人財產或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

當我們順利查到債務人財產,也準備好文件向法院聲請了,接下來法院就會依照我們的聲請狀內容執行債務人的財產,而依照債務人的財產類型,法院可能會採取查封拍賣不動產、扣押債務人銀行存款、扣薪等等的強制執行程序,讓債權人可以順利把欠款拿回來。

但若查不到債務人財產,或者財產不夠償還債務,法院就會核發債權憑證給債權人,作為債務人欠債的證明,讓債權人可以以債權憑證再次聲請強制執行,詳細內容可以繼續往下看。

三、查不到財產或財產不夠清償該怎麼辦?債權憑證又是什麼?

如果順利查到並執行債務人財產當然是最好的結果,但常常遇到查不到債務人財產,或者財產不夠償還債務,這時候該怎麼辦呢?

  1. 查不到財產或財產不夠清償該怎麼辦?

當我們查不到債務人財產的時候,還是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法院核發債權憑證給我們,而當法院執行不到債務人財產的時候,也會核發債權憑證給我們,作為債務人欠債的證明,同時延長債權的時效,避免時效超過後,債務人拒絕還錢。

  1. 債權憑證有什麼用?

如上所說,債權憑證是債務人欠債的證明,也可以延長債權的時效,我們在取得債權憑證之後,可以定期地查詢債務人財產,當我們查到債務人有財產的時候,我們就可以再次聲請強制執行討債了。因為國稅局的資料是每年更新的,因此建議債權人可以每年向國稅局查詢債務人財產,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換發債權憑證,避免債權罹於時效,導致沒辦法把錢要回來喔!

債權憑證的功能

執行名義

(原執行名義之替代)

延長債權的時效

  1. 再次聲請強制執行要再繳一次聲請費嗎 ?

一般來說,如果債權人在第一次聲請強制執行時已繳足聲請費,之後債權人再以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是不用再次繳聲請費的,所以不用擔心沒執行到債務人的財產,還要不斷花錢換發債權憑證。

四、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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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耀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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