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欠錢不還,不成立詐欺罪

文章修改時間: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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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布時間:2021-08-11
律師分析:欠錢不還,不成立詐欺罪

朋友借錢說會還,事後卻怎麼樣都不還;誤信別人的投資建議,最後慘賠大筆金額 ......
這些情況可以算詐欺罪嗎?讓律師分析告訴你。

一. 何謂詐欺 ?

刑法第 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下三種不同態樣的案例討論 : 

<案一>:A向B借錢,B多次向A催討借款,A置之不理或藉口沒錢還。B心想:「A是騙我錢,要告A詐欺」。B對A提起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詐欺罪的告訴。

<案二>:C在網路購買商品,下單後接到某甲客服電話告知,因C在購商品時誤設定信用卡分期付款,C須至ATM或透過網路銀行操作止付,否則將持續扣款。C依指示操作,結果C的銀行帳戶餘額轉入不知明人士的帳戶。

<案三>:D公司向大眾聲稱投資靈骨塔位,預計五年後能以購得價格二倍轉售得利。E誤信D的說法,認為未來塔位一位難求,轉售可得利。E向D購買十五個塔位,計三百萬元,一次付清。結果五年後,一個塔位都賣不掉,E對D公司負責人提起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詐欺罪的告訴。

 

二. 詐欺罪如何成立 ?  

1. 詐術施行 :

借款或投資通常不會被認定是「詐術」。

案例一,B心中明白是借錢給A。

案例三,E掏錢購買靈骨塔位,清楚是投資。但如果D謊稱已找到買家要向E購買塔位,欺騙E可購買多一點塔位,再售出給買家,但實際上根本無第三人欲購買者,此為D推銷塔位的欺騙手段,就會構成詐術施行的概念。

案例二,甲騙C其錯誤設定信用卡分期付款,要求C至ATM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C聽信指示的結果,造成帳戶金錢轉入不明人士帳戶,此為詐術施行的概念。

2. 確實有交付財物 :

案例一至三,B丶C丶E分別已交付金錢予A丶不明人士及D。

3. 不法意圖 :

案例一、三A就B借給的款項及D對E投資的金錢有據為己有的不法意圖。甲騙C操作ATM轉出帳戶內所有現金,是基於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

 

三. 小結 

如是B誤信A會還錢的承諾,或E錯信D建議而投資靈骨塔,充其量是B及E個人心理動機,但詐欺罪成立的要件,不處理B及E各別的心理動機為何,因此不會成立詐欺罪。

但C將現金轉給不明人士,是因甲騙C有錯誤設定信用卡分期付款的情況,C依甲指示操作ATM本是為解除信用卡分期付款,但結果卻是C被甲欺騙操作ATM將現金轉至不明人士的帳戶,讓C無意間將帳戶現金轉給不明人士。此情形下,案例二的甲會構成詐欺罪。

那欠錢不還、誤信投資還能如何處理?

建議借款人於借款前宜三思,要立約立據為憑,留存匯款紀錄,日後發生欠債不還的情形,借款人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清償借款。

投資時則應小心評估風險,莫輕易相信誇張的獲利保證,這通常是騙子的慣用手法,在大部分的情形,即便提起刑事或民事訴訟解決爭執,很有可能被騙的金錢早就被隱藏,或被花用完,通常無法要回被騙的金錢。

 

《 原文出處 : Y. Esq.說法-姚書容律師 》

姚書容律師

究事啻司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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