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能不能易科罰金?
觸犯刑事責任而要「進去蹲」,這是每個當事人都不願意面對的結果,但如果能繳繳錢給國庫就解決了,就是一個能夠接受的結果。
刑事責任爭取到易科罰金,已是大幸 ! 究竟什麼情況可以易科罰金?本文會有詳細說明。
能夠用錢解決的事情,通常不會是大事情,因此所犯如果「不是重罪」,才有可能允許易科罰金,此因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如果所犯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且法院「判決結果是(含)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那就有機會可以易科罰金!
另外提醒幾件重要的事情:
法院判決給犯嫌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而不是「必」易科罰金,也就是說,判決給犯嫌的是「一個機會」,而判決確定後,全案卷宗資料會移送給地檢署檢察官,由檢察官決定最後到底要不要讓犯嫌易科罰金。
在新聞上偶會看到犯嫌的犯行和態度讓人髮指、天怒人怨,即便犯嫌已帶足了現金,但檢察官還是指示當天直接發監執行、不允許易科罰金,由此可見,判決允許易科罰金是一回事、檢察官允不允許又是另一回事了!
但以筆者的經驗來看,99.9%的案件都會順利在執行當天繳清罰金後走出地檢署,因此一般民眾也不用過於擔心,報到當日保持正常、配合的態度即可。
如果真的碰到那0.1%的機率,檢察官不允許易科罰金,那怎麼辦?
這時候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讓法院介入去判斷檢察官的決定合不合理(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在實務上確實也曾有檢察官的決定被法院撤銷,犯嫌因而重獲自由的前例(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21號刑事裁定)。
若能拿到易科罰金的結果,對於當事人的影響不大,但在理論上來說,也不是說拿到這份判決就「穩了」,真正握有生殺大權的,是檢察官 !
《 原文出處 : 法律生活頻道- 呂昀叡律師的執業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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