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務上存在另一種保證人的型式─「人事保證」,說穿了也是「人呆」的一種,但在法律上有些差異很大的效果,以下向讀者說明。
先前我們在另一篇文章談了【「人呆」─保證人 】,而在實務上存在另一種保證人的型式─「人事保證」,說穿了也是「人呆」的一種,但在法律上有些差異很大的效果,以下向讀者說明。
人事保證主要是出現在公司求職的情況,雇主為了確保員工A在任職期間如果造成公司損害而有賠償責任時,不至於求償遺門,就會要求找另一位保證人B來擔保,如果員工A例如侵占公司財產,那麼公司可以轉而向保證人B請求賠償 (民法第756條之1)。
而且雇主在順序上是可以跳過員工A、而直接向保證人B求償 (民法第756條之2第1項),這點和一般保證人很不一樣。
為了避免公司濫用這套制度,因此民法也設了很多嚴格的限制,包括:
保證人B被雇主求償之後,同樣要處理「冤有頭、債有主」的問題,因此也可以轉而向員工A求償,但至於要不要的到,就是另一回事了。
人事保證也是「人呆」的一種,不過這類契約在職場上其實不算少見,但由於責任不輕,是否要簽署「跳入火坑」的這種契約,務必要想清楚 !
《 原文出處 : 法律生活頻道- 呂昀叡律師的執業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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