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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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09日 執業心得
葉鞠萱律師評 雲林11個月大男嬰重傷案 涉案保母5萬交保候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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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04日 生活法律
特留分可否拋棄?如何拋棄?

按特留分為繼承人之權利,而非其義務,故特留分之拋棄,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向受扣減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不須任何方式。最高法院99 年台上字第 918 號判決意旨參照。要言之,特留分可以拋棄,且僅

2021年11月04日 生活法律
父母代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之效力?

「…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為子女拋棄繼承時,法院就其所陳報之資料,對法定代理人「是否為子女之利益」而拋棄繼承,應為形式審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可參;是未成年子女

2021年11月04日 法律知識
所謂回復原狀係回復「原有狀態」還是「應有狀態」?

按民法第226條第1項所規定債務人給付不能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係採完全賠償之原則,且屬「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債權人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有狀態」,而係「應有

2021年11月04日 法律知識
分管契約之共有人讓與應有部分,該第三人是否受分管契約之拘束?

按共有物分管之約定,不以訂立書面為要件,倘共有人間實際上劃定使用範圍,對各自占有管領之部分,互相容忍,對於他共有人使用、收益,各自占有之土地,未予干涉,已歷有年所,即非不得認有默示分管契約之存在

2021年11月04日 法律知識
地上權之地租可否依租賃契約之租金標準酌定?

按地上權之地租與租賃契約之租金,固屬不同,然就其「因使用土地而支付金錢為對價」之點言之,則二者實相類似,故地上權地租之酌定,可依調整租金之標準為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4號、109年度

2021年11月04日 法律知識
城市地區供營業使用房屋之地租計算,有無申報地價10%之限制?

按基地租金之數額,除以基地申報地價為基礎外,尚須斟酌基地之位置,工商業繁榮之程度,承租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項,並與鄰地租金相比較,以為決定。而依土地法第105 條、第97條規定,城市

2021年11月04日 法律知識
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得否訴請分割共有物?

「法院准為裁判分割共有物,性質上乃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應以各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而此處分權必須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存在,否則法院即無從准為裁判分割。故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

2021年11月04日 生活記事
110年11月免費法律諮詢時間及地點

110年11月免費法律諮詢時

2021年11月03日 時事觀點
葉律師評 泰山經營權之爭落幕 詹家與龍邦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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