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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加州是娛樂產業重鎮,其法律對藝人經紀人行為有明確規範,尤其是《Talent Agency Act》(TAA,加州勞動法第1700條以下)。以下列舉三起具代表性的業務失當案例,並進行分析與制
當代名人、網紅、虛擬偶像甚至已故公眾人物的「Right of Publicity」(知名度/名氣)已成為具高度商業價值的資產。將此權利納入信託架構,不僅可延續其經濟效益,也能提供法律上的管理與保
2025年9月24日,xAI 在美國加州北區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xAI 對 OpenAI 提出三大法律指控:
既然知名度具有財產價值,而且在美國係歸屬於智慧財產權範疇,那依其性質也可以信託方式來運用。其模式為,受託財產即是名人或藝人的「知名度」(right of publicity)信託給受託人,在此以
為何要介紹美國著作權標竿判決,而不介紹台灣的標竿判決;相信很多人都知道我國著作權法之立法係參考美國著作權法,故有諸多概念係沿襲美國著作權法的立法,而且美國是大國,其法律影響力大,並有許多實務案
台灣對知名度的法律保護現況 當前台灣法界對「知名度」的法律保護尚未形成獨立的權利類型,與美國等承認「right of publicity」為財產權的法制相比,仍處於發展與討論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