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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爭取無罪判決固為首要目標,但有時因個案狀況,承認或許可能是更好的選擇,此時若在刑法以外之特別法中有減刑規定,坦承犯罪可以確實得到較輕刑責之判決。以下介紹兩類減刑事由供參:
告訴人因使用交友軟體結識對方,相談甚歡,之後對方竟佯稱某投資APP獲利豐厚,誘騙告訴人投資,告訴人依指示投資200多萬元,欲取回投資款時,該投資APP之客服人員竟以告訴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詞,不讓
甲乙二人同租A屋,感情甚篤,於是各出資一半購買電視機1台,置於租屋處客廳,供二人使用;惟之後因故感情生變,乙搬離租屋處,順道將電視機帶走,問乙構成何罪?侵占?竊
一、法院就監護權要判給誰,法律上依據主要為民法第1055-1條,但條文上其實相當的抽象,故實務上,法官除參酌社工訪查報告或家事調查官報告(雙方經濟狀況、子女照
一、一般而言,民事履約上的糾紛(例如:下單買東西後不取貨),原則只會構成民事的債務不履行,並不會構成刑案的詐欺,例外在以下兩種情況,仍有可能成立刑案的詐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