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婚姻.監護.家事
-
專業領域2遺產.繼承.贈與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
服務
1.提供email法律諮詢由律師親自回覆:hyc.lhcps@gmail.com 2.代理離婚、財產分配、監護權、遺產分割等家事爭議 3.協助刑事案件之撰狀、陪同偵訊、告訴代理及辯護 4.協助民事案件之撰狀、調解、開庭 5.代理境外國民申請文件、拋棄繼承、稅務辦理 6.協助契約審閱、草擬、修訂 7.其餘問題及預約可洽: (1)明益恆德法律事務所:02-2703-6620 (2)Line:0919-560-921
資格背景
【學歷】 1.國立政治大學刑事法學組碩士 2.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研究科交換留學生 3.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士 【經歷】 1.立法委員服務處諮詢律師 2.市議員服務處諮詢律師 3.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律師 4.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5.理律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6.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發表著作
(2016)傳聞法則與被告審判外自白之證據調查 ─以三個實務案例為中心(碩士論文)。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168
- 回覆次數 4,271
- 總諮詢案件 4,212
其他專長領域
不動產.土地 國際事務.外國人 車禍事故 債務糾紛 刑事犯罪
註冊於 2019-05-06
個人主頁被 156,846 人瀏覽
案例分享
全部案例分享
0
服務項目
其他服務項目
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律師專欄
法律諮詢
-
2 回覆1524 觀看2019/11/21 18:18
-
2 回覆1815 觀看2019/11/21 14:44
-
3 回覆1225 觀看子女探望的問題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原則上您應協助前妻與子女間的會面交往,扮演善意父母之角色,以防您前妻以您非善意父母與您爭取監護權。 2.您可向法院嘗試訴請變更會面交往方式。經驗上法院比較願意接受滿7歲的孩子表達之意願,建議與律師諮詢以何種理由聲請對您較為有利。2019/11/20 21:32 -
4 回覆2533 觀看想離婚但對方不肯放手
您好: 1.書狀上您必須要告訴法院婚姻產生破綻的事實和理由,且這些破綻發生的原因是可歸責您先生的。原則上您是提告方的話舉證責任在您身上應檢附可支持您所主張的相關證據來說服法院。 2.目前是共同親權且身為父親會有探視的權利。在孩子不願意的情況,或可思考探視的方式先由短時間開始,再漸進到長時間的會面方式。 3.監護上,如離婚您是孩子ㄧ直以來的主要照顧者的話,視情況可爭取單獨監護,或至少共同監護由您擔任同住方。 4.建議與律師諮詢釐清離婚、監護對您有利的處理方式。2019/11/20 17:19 -
2 回覆1764 觀看拋棄繼承與其他繼承人
您好: 辦理拋棄繼承時是會需要繼承系統表供法院了解繼承人彼此以及被繼承人間之關係,因此戶籍謄本有可能是讓承辦法院了解繼承系統表之關係是否為真,不過每間法院之要求文件略有不同,如您有疑慮建議是直接向承辦法院訴訟輔導科進行詢問。2019/11/20 11:56 -
3 回覆2444 觀看2019/11/20 10:55
-
2 回覆2167 觀看夫妻健保
您好: 夫妻間之債務原則上皆以自身的財產為清償,而與配偶無涉。分別財產制所涉應為假若日後婚姻關係消滅時,夫妻彼此間無須進行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但應注意,由法定財產制過度至分別財產制時會導致法定財產制之消滅,而產生剩餘財產分配的效果。2019/11/20 10:43 -
3 回覆4326 觀看2019/11/20 10:36
-
3 回覆5125 觀看2019/11/17 13:29
-
5 回覆1250 觀看2019/11/17 08:24
-
4 回覆2332 觀看2019/11/16 12:02
-
4 回覆2786 觀看2019/11/15 05:21
-
5 回覆2778 觀看2019/11/15 04:17
-
5 回覆2641 觀看子女監護權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依所述您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且對方與孩子未有接觸許久我會認為監護權您的贏面較大。 2.改姓,可考慮走收養的方式,某種程度上也與對方不願再付扶養費的需求不謀而合(因收養後與生父的法律關係將終止,也不用付扶養費了)2019/11/14 20:09 -
2 回覆2722 觀看2019/11/13 17:39
-
3 回覆2552 觀看Instagram照片遭網路媒體未通知使用
您好: 未經您的同意而將您IG的圖片擅自下載後使用於網路媒體上,恐有侵害您著作權之虞。 有則類似的刑事起訴處分可供您參考:「OOO明知刊登於OOO臉書、Instagram社群網站上之照片,為OOO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經OOO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變造,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意圖散布於眾而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5年9月21日11時5分許,在不詳處所上網,將OOO置放在上開網站之照片下載後以馬賽克方式重製,再將不詳男子之露臀裸照張貼在OOO照片旁,以加註「藍白拖的逆襲」等文字,而重製、變造OOO之照片,以其自身使用之暱稱「○○○」臉書帳號,將前開重製變造後照片,張貼留言在「○○○○○」之社群網站上,而公開展示,足以毀損OOO之名譽,並以此方式侵害OOO照片之著作財產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06年度偵字第29386號參照)2019/11/13 1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