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想離婚但女方不願意
婚姻.監護 離婚 1381 次瀏覽男方對女方已沒有愛且個性不合,無性生活,只剩下家庭責任想離婚,友善溝通過但女方不願意面對,懷疑男方在外有其他伴侶,導致男方多日不想回家,爾後爭吵動手,女方驗傷告男方傷害罪,申請監控男方手機,並要脅男方不准再提離婚才肯撤銷告訴。 我有兩個問題想提問: 1、傷害罪有嚴重到足以提出申請監控不構成違法嗎? 2、男方覺得這樣生活很痛苦是否能訴請離婚? 謝謝。
男方對女方已沒有愛且個性不合,無性生活,只剩下家庭責任想離婚,友善溝通過但女方不願意面對,懷疑男方在外有其他伴侶,導致男方多日不想回家,爾後爭吵動手,女方驗傷告男方傷害罪,申請監控男方手機,並要脅男方不准再提離婚才肯撤銷告訴。 我有兩個問題想提問: 1、傷害罪有嚴重到足以提出申請監控不構成違法嗎? 2、男方覺得這樣生活很痛苦是否能訴請離婚? 謝謝。
1.您好,傷害行為固然要負相當之民刑事責任,只是監控手機申請,應該是於法無據,並不符合通保法之規定。若女方執意監控您的手機或行動,甚至可能會涉犯妨害秘密。 2.又您若想離婚,而對方不肯,建議蒐集你們婚姻觸礁的種種證據,如爭吵對話、證人等,來向法院聲請,而至於可以依據什麼條款聲請法院判決離婚,可能還要檢閱您的資料才有辦法判定。 3.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您好 1.傷害罪無法構成監控您手機的事由,也不符合通訊保障監察法之規定。 2.若要走裁判離婚的話,單純用個性不合無法說服法官判決離婚,您應將個性不合所生的爭執具體化並檢附相關事證爭取法官認為您們婚姻已生破綻,而該破綻足使婚姻無法維繫。
1.傷害罪與監控手機,兩件事本不相關,對方請求於法無據,你不必加以配合。 2.若要提出離婚必須有具體事證,可茲證明雙方已經無互信互愛基礎等等事實,對方提出傷害告訴,過失方在你,該證據對你不利,是否有其他事證可以離婚,可與我們進一步討論加以釐清。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您好: 1) 請問是對方告知您她向檢察署或法院聲請監聽您的手機嗎?這個和實務運作顯然有違,建議您不必相信。比較有可能的是對方自己找徵信社跟監或用一些設備偷偷監聽您,這個您要自己留意生活的細節處。 2) 至於可以離婚與否,重點在於婚姻破綻可歸責於何人,但目前因您有動手的狀況,採取訴訟途徑對您不利。建議您要蒐證、找出其他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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