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推銷契約 存證信函內容疑問

消費糾紛 解約.違約金 1516 次瀏覽
昨日在路上遇到推銷人員向我推銷英文用書,被對方死纏爛打兩個多小時,於是簽下了購買訂單,付了訂金200元,今日客服人員來電詢問送書時間時,本人表明退訂,對方也接受,但訂金的部分還未連絡歸還,於是想寫存證信函,保障自己的權益。想詢問以下內容是否需要刪減或是增加,做任何的修改。
敬啟者:貴公司推銷人員xx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向本人推銷英文用書物品,本人已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尚未收到商品前向客服人員表明退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特於七日期間內函請貴公司退款訂金兩百元事項之辦理,請貴公司同意撤銷訪問買賣契約,實為感德!
92a0e7a4用戶 發表於 2019/11/22 17:03

1 位律師回答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11/22 17:48
    回覆諮詢(4131)、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為了主張為訪問交易而為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存證信函建議是要發的以留為書面證據。內容重點為適用訪問交易之法律及有解約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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