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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委任人吳小姐與被告張先生原為夫妻,其後因夫妻感情日久發生變質,故雙方決定兩願離婚,且於其離婚協議書上,被告亦承諾每月給付原告生活補助費新台幣63,000
緣委任人阿先全家,包括委任人、兒子及二個女兒都長期旅居美國地區,擁有美國公民或綠卡身分。阿先一向與兒子同住,由兒子照顧,女兒因為與兒子有財產糾紛,又想探知
緣委任人之小臻母親小香曾與阿賜交往並生下小臻,小臻自幼亦稱阿賜為父親,阿賜也常不定期探視小香及小臻,與小臻感情融洽。於阿賜在世時,即已安排小臻與同父異母之
緣委任人阿陽之妻子小詩前有一段婚姻並育有一子,與前夫離婚後,因緣際會下認識阿陽並與之結婚,而前段婚姻所生下之小孩於離婚當時係約定由小詩擔任親權人。
緣委任人阿燕與被繼承人於民國48年間結婚並育有6子,惟被繼承人死後,阿燕迭向其子表示應儘快處理被繼承人之繼承權利義務關係,以免日後旁生更多枝節。惟因其部
【 事實經過 】 緣委任人小英與小宏結婚後離婚,再度相遇後小英懷孕,二人前往登記結婚,但結婚多年後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