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分類
一、被害人提告主張:被告於O年O月O日潛入OO更衣室,以手機竊錄隔壁更衣室的被害人更換衣服。當下遭被害人察覺並報警處理。 二、經由高律
一、當事人遭警察局移送,認定當事人於民國113年O月O日竊取告訴人之物品。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陪同製作筆錄,提出事發當下現場欠缺監視器
👉️今日將勝訴案件更新到第150件,且每件都有說明打贏的理由,也算是律師多年執業以來的小小成就~ 🔍梁律師之刑事、民事、家事等勝訴案例更新
一、被害人提告主張:被告尾隨被害人進入女廁,以手機開啟錄影模式,將手機伸入被害人如廁之隔板下方,以此方式拍攝被害人之身體隱私部位。之後遭被害人察覺並報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