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不能謊報遺失!小心誣告刑責!

文章修改時間: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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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布時間:2021-11-13
支票不能謊報遺失!小心誣告刑責!

支票是商業活動中重要且常用的支付工具。實務上常見一方開立支票後,與對方發生糾紛便不願付款,而逕自向銀行申請掛失止付,意思就是向警察機關報案支票「已經遺失」,警察機關將會追查持票人是否涉嫌竊盜或侵占遺失物,而害對方成為犯罪嫌疑人。因此謊報支票遺失,法律上也會給予相當的法律責任,本文律師將詳細說明。

一、支票方便,但也必須很謹慎:

許多人做生意,習慣用支票作為付款方式,但例如下面兩種情況,有人會選擇謊報遺失,避免支票被兌現(或許有人會想要故意讓支票跳票,但這方式會使得信用長期受到影響,可能損失更大):

商人A買了一批貨,並開了一張支票,但這批貨有問題,商人A不想讓賣方兌現這張支票。
商人B習慣將自己的支票簿交給夥伴使用,但雙方後來鬧不合,商人B不想再讓夥伴繼續使用支票。

但謊報遺失,其實會涉及刑法上誣告罪的刑責,以下將詳細說明!


二、先來說說如何申報支票遺失:

一般而言,必須要向支票銀行申辦「掛失止付」,除此之外,還要填寫「遺失票據申報書」。

「遺失票據申報書」內容是要轉請警察機關調查他人侵占遺失物之罪責。就是這個程序,導致謊報支票遺失會涉及誣告罪責!


三、哪一條誣告罪 ?

刑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謊稱支票遺失,並濫請警察調查他人侵占遺失物之罪責,恰好就是符合本條規定。


四、附帶說明:

如果是「誤會」票據遺失,在法律上就不會成立誣告。
誣告後如果儘早自白,可以獲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優惠 (刑法第172條)。
本條並非重罪,若犯後態度良好,有機會獲得緩起訴、易科罰金或緩刑。


結論:支票是社會上是相當重要的支付工具,建議民眾應依民事程序來處理債務糾紛,謊報支票遺失,法律上也給予相當的法律責任,不可不慎 !

 

《 原文出處 : 法律生活頻道- 呂昀叡律師的執業筆記 》

 

呂昀叡律師

現職咸正法律事務所律師

執業筆記 :  法律生活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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