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專欄分類
民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勝訴 一、案由 原告以被告違反保密協定,將該擔保被告履行保密協定義務之擔保本票,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被告不服,提起確認本
基於誠信至上,我個人不會因當事人看不太懂狀紙的內容,訴狀就隨便亂寫蒙混過關。 且我相信只有判決文字,才是狀紙最好的參考文字。 一般來說,律師的狀
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案件,協助被告與位於高雄之告訴人商談和解,並由胡律師出面至高雄與告訴人簽署和解書,創造雙贏局面!~
某甲因一時誤交損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諮詢胡律師後,由胡律師協助撰寫戒癮治療聲請狀,並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免去觀察、勒戒與家人分離之苦!~
被告前在大陸地區工作,因而結識大陸地區人民某甲,嗣某甲向被告稱,因疫情關係,需借用被告名下帳戶收受某甲成衣貿易之貨款,被告不疑有他,提供自己名下帳戶幫某甲收受貨款,並代為匯款至某甲指定帳戶, 後
新北警違法逼採尿侵害人權 法院認無證據力判無罪(葉鞠萱律師評析)https://udn.com/news/story/7315/4843837
2020的上半年,我參與了六場以上的調解庭,最終的結果都是雙方握手言和,不須進入訴訟程序。 身為律師,我認為自己的使命在於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當評估「調解成立的條件」相較於
很多民眾認為找律師就是要打仗到最後,說和解就是投降,一定要戰到最後一兵一卒。這種的想法不能說不對,但更多時候和解確實是讓訴訟早點終結,雙方不用受到過度訟累(開庭真的是很累人的一件